第A07版:说案

工伤后,我竟是公司法人的“私人员工”?

青浦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

陈姝楠/姚迪骁/邵晓琳

本文字数:1075

  □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姚迪骁  邵晓琳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确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如果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招工,劳动者到底是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仅和法定代表人个人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近期,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王强(化名)是强盛工程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招聘了李明(化名),李明在强盛工程公司从事木工工作。王强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李明工作,并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明支付报酬。

  一天,李明在工作时意外受伤,王强将其送医并垫付了医疗费。但是,李明在申请工伤时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于是,李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强盛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强盛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强盛工程公司诉称,李明是由法定代表人王强个人聘用的,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与强盛工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在强盛工程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均由王强个人雇佣。

  李明辩称自己是为强盛工程公司工作的,并且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之所以申请劳动仲裁是为了确认劳动关系,以便后续申请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强盛工程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项目并签订合同,又以法定代表人王强的名义对外雇佣相关人员,但从事的工作却是为强盛工程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动,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矛盾。

  王强作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雇佣李明为公司工作,对李明进行考勤,并按月发放工资。李明作为普通劳动者,有理由相信王强系代表强盛工程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及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强盛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青浦法院青东人民法庭副庭长姚迪骁认为,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招用劳动者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易产生矛盾纠纷。

  对于用工主体的认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者,劳动者系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建立劳务关系,这一问题将对用工关系的性质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产生影响。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由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享有获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伤待遇等劳动权益;若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建立劳务关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劳动者予以保护。

  在此提醒,作为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能通过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与员工签订合同等方式逃避用人单位责任,应通过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关系和用工主体,肩负起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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