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平安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涉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继承权丧失等制度

子女有赡养义务 上海法院一案件入选

陈颖婷

本文字数:968

  □  首席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昨天,最高法发布了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主要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继承权丧失等制度,意在通过司法裁判,倡导友善互助的价值理念,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中华传统美德。记者注意到,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一则继承案件也入选其中。

  李浩是被继承人王芳的独子。然而,自1992年起,李浩便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与亲生父母断绝了联系。在这漫长的三十年里,他从未探望过父母,更未履行过任何赡养义务。而王芳夫妇一直由王芳的弟弟张强悉心照料。张强不仅在日常生活中给予王芳夫妇无微不至的关怀,还在他们患病时积极联系医院,垫付医疗费用。无论是王芳的肺部切除手术,还是后来的心脏支架手术,张强都始终陪伴在侧,为姐姐姐夫提供了坚实的后盾。相比之下,李浩的冷漠与无情显得尤为刺眼。

  2019年,父亲因病去世,李浩依然没有现身。2023年1月1日,王芳也因心脏病发作离世。在王芳生命的最后时刻,张强再次承担起了操办后事的重任,而李浩则始终未露面。

  然而,在王芳去世后,李浩却突然现身,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他的这一举动,无疑激怒了张强和其他兄弟姐妹。在张强看来,李浩早已遗弃了父母,根本无权继承遗产。

  这场纠纷最终闹上了法庭。在庭审过程中,李浩坚称自己只是与父母联系少,并不构成遗弃。然而,法院却并未采纳他的说法。法院认为,李浩长达三十年的不闻不问,已经构成了对被继承人的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应丧失继承权。

  法院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李浩丧失继承权,王芳的遗产全部由张强继承。同时,李浩还需返还他已经从母亲账户中取出的款项。

  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孝敬父母,是我国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给予子女生命和关爱,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是应有之义。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本案中,李浩三十余年对父母没有任何赡养行为,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对其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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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平安 A04子女有赡养义务 上海法院一案件入选 陈颖婷2024-12-13 2 2024年12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