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记者 陈颖婷
元宵佳节,本该是阖家团圆、共享天伦的美好时刻,杜先生一家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惊魂一刻。车主时先生在加油过程中擅自触碰加油枪,导致汽油喷溅,不仅损坏了杜先生的车辆,更让杜先生的妻子贾女士遭受了身体伤害。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事故突发:
元宵佳节遭遇惊魂一刻
今年2月24日,正值元宵佳节,杜先生携妻子贾女士驾驶着他们心爱的油电混动小型客车,来到加油站加油。这本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加油过程,却因一次意外操作而变得惊心动魄。
据监控视频显示,当天17时37分许,另一名车主时先生驾驶白色货车进入加油站,加油站员工随即为其加油。与此同时,杜先生的车辆驶入并停靠在加油机的右侧准备加油。然而,在加油过程中,时先生突然蹲下查看货车加油情况,并擅自触碰了正在加油的油枪。这一不当操作导致货车油箱内突然喷出大量汽油,汽油不仅喷射到了杜先生的车辆右侧前车门及车窗,还直接喷进了车内,溅射到了贾女士的眼睛,造成其结膜水肿、视力模糊。
事故发生后,杜先生立即报警,贾女士也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原本喜庆的节日氛围被突如其来的灾难所笼罩,杜先生一家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
责任争议:
车主与加油站各执一词
事故发生后,杜先生和贾女士将时先生及加油站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清洁费、车辆折旧费、精神抚慰金及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6万余元。
庭审中,时先生则认为,加油站员工使用的加油枪存在质量问题,且员工在加油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和提示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他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赔偿杜先生全部合理损失的30%。
而加油站则坚称公司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加油站内设置了巨大的安全告示牌,载明“除自助式加油机外,非加油站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加油设施”。加油站员工在事故发生时正为杜先生进行结算,时先生处于其员工的视野盲区,其员工在客观上无法预知或阻止时先生拔出加油枪。时先生无视上述告示,擅自实施了拔出加油枪的动作,导致事故发生,故应当由时先生对杜先生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杜先生一家认为,时先生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加油站的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明确责任,强调安全管理
经过审理,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时先生在加油过程中擅自触碰正在作业的加油枪,导致汽油喷出并造成损害,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加油站在安全作业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时先生的不当行为,也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对杜先生的合理损失进行了认定,并判决时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共计7488.80元。依据加油站没有善尽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过错情况,依法酌定加油站对时先生的赔偿义务向杜先生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