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陈姝楠
本报讯 如何规范本市民政部门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
如何确定民政部门的遗产管理人身份?根据《意见》,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要求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以根据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区级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判决指定或者同意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秉持“勤勉、审慎、依法、公开”的原则,尽职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意见》指出,各区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职责。在履行职责时,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依法查询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信息。此外,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遗产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职过程中的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
最终无人继承的遗产,民政部门会如何处理?根据《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作出判决的法院执行。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相关费用如何保障?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支付的费用、为清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产生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费用等),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各级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