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没能成为顶流主播还被索赔一百万元

法院:不构成违约但侵权

吴倩/徐荔

本文字数:2081

  □  通讯员  吴倩  记者  徐荔

  “你想一夜成名吗?你想当大网红吗?我们公司为你全方位打造,你只需要配合我们拍几个视频,轻轻松松就能涨粉成为顶流主播!”面对直播公司抛来的“橄榄枝”,涉世未深的姑娘怀揣着“网红梦”,郑重地签订了合约,就此踏入了看似充满无限可能的网络直播领域。然而,不久后,直播公司一纸诉状向她索赔违约金100万元。这究竟怎么回事?这份天价违约金,谁来买单?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高额违约金的合同纠纷案。

  主播被公司索赔100万

  2019年11月,通过中间人林某介绍,小燕和某公司签订《艺人签约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两年;某公司全权代理小燕涉及短视频、直播、图文、线下活动相关的演出、广播、电视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合同期内,某公司提供编导指导、摄影摄像、后期剪辑、运营发行等服务,并有权要求小燕参加公司安排的演艺活动。合同期内,小燕应配合公司完成相应条数的内容拍摄制作及直播;未经公司允许,不得与除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合作短视频、直播等相关演艺;如小燕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与第三方进行与本合同约定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或者不能达到相应的视频发布条数和直播时长,拒不实现账号的基本视频要求,则小燕构成严重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小燕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公司的直接、间接损失。

  此后,某公司在两个月时间内使小燕的抖音账号涨粉80000多。但在2020年春节前后,小燕私自停更该抖音账号,同时注册另一个新的抖音账号,新的账号沿用此前账号中的图文、人设、拍摄风格,并将此前账号的部分视频搬运至新账号,同时和第三方账号一起合拍创作,开启直播获得打赏等。

  某公司认为小燕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燕支付相应分成损失若干元及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小燕则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约,她表示,自己在某公司工作的两个月间共计收到工资4200元,此外再未收到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且当她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索要拖欠的工资时,遭到拒绝,对方表示已不再和中间人林某合作,让小燕“自行发展”。在小燕看来,这意味着某公司和自己解除了《艺人签约合同》。

  不违约但应承担侵权责任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合同约定小燕应配合公司完成相应条数的拍摄及直播,但同时约定公司应向小燕提供相应的指导、摄影、后期等服务。在与中间人林某终止合作后,某公司没有继续向小燕提供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小燕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公司造成的,不构成违约。

  法院同时认为,“合作”是指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一致的目标、统一的认识和规范、相互信赖的合作气氛以及具有合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定物质基础等条件。该案原、被告合作拍摄短视频的基础是某公司为小燕提供经纪服务,而小燕与第三方账号合拍短视频,只是利用第三方的昵称、肖像及声音等,并不能证明小燕同样享受了第三方提供的艺人策划、宣传、制作、执行、管理等服务。因此,小燕与第三方合拍短视频的行为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关,也没有直接损害原告公司的权益,不构成违约。

  此外,对于小燕与第三方拍摄的视频,某公司未能举证服装、场景、剧情创意等由其原创,某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权益。

  因此,法院认为,某公司要求小燕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过,考虑到合同解除后,小燕没有经过某公司同意,擅自将之前某公司账号的部分视频搬运至新账号上,虽不构成违约,但因原来账号及视频的版权归属于某公司,小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相关短视频的作品类型、独创性、拍摄成本、点赞量等因素后,法院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随着互联网衍生经济的发展,诸如该案中主播与网络传媒公司之间的纠纷呈日益增多之势。法官认为,对主播而言,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慎对待合同条款内容,避免盲目逐利,若公司草拟的格式合同中对权利义务做了不平等约定,务必及时予以拒绝,以免自身陷入被动局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秉持契约精神,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需及时与公司展开协商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切勿采取“拉黑”“屏蔽”等消极的应对策略。

  对相关网络传媒公司来说,在拟定格式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及公平公正原则,杜绝借天价违约金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使其成为压榨他人人身自由和利益的工具。

  同时,相关直播和短视频平台也应当进一步健全成本投入和收益分配规则,保障公司与主播间的收益分配合理公正,从根源上减少因资源投入与收益分配失衡而引发的各类纠纷。

  而法院在裁判时应秉持公平原则,充分考量直播行业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形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综合衡量主播的知名度、影响力、收益状况,以及直播公司的投入成本、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对违约金数额予以合理调整。如此一来,既能够防止违约金成为部分公司不当得利的工具,又可避免对违约方施以过重的惩罚,切实维护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合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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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没能成为顶流主播还被索赔一百万元 吴倩/徐荔2025-01-03 2 2025年01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