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从事汽车电路维修的兄弟二人得知正常检修新能源汽车电池价格昂贵且耗时较长,于是以此为“商机”,通过技术手段违法篡改电池管理系统数据……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数据,以达到“解锁”电池目的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记者获悉,这也是全国首例篡改新能源汽车电池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
大刘、小刘兄弟二人自初中毕业后就开始从事汽车电路维修工作,并成立了一家汽车维修公司。
工作期间,兄弟二人逐渐了解到,某车企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为避免动力电池在撞击受损后继续使用引发短路起火,电池管理系统会在识别到碰撞信号后“上锁”(即禁止动力电池对外输出功率),从而降低安全隐患。
按照常规流程,动力电池应在完成相应维修检查,并确保能正常安全使用后,才能“解锁”,但该流程的费用较高且耗时较长,部分车主为贪图便宜省事,便向二人询问是否有其他“捷径”。二人发现“商机”后,研究出利用芯片读写器、电脑等工具,从而来达到“解锁”电池的目的。
此外,二人还以快速低价为噱头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并招揽顾客,最终导致该车企对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了企业对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
车企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经侦查后抓获大刘、小刘。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经查证,二人通过上述方式修改了两块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数据,获取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大刘、小刘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导致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为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结合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等情节,依法判决大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小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的电池安全问题亦得到各车企的重点关注。非官方的电池“解锁”行为不仅侵害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加了行车安全隐患,同时亦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规定在第二百八十六条,该条的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分别规定了三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表现方式:其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其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上述三款规定有所差异,第一款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性破坏,可通过妨害硬件进行,也可通过增加、删除、修改、干扰功能性数据进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一般表现为系统宕机、不能接受指令或者不能按照原先设计方案接受指令。第二款针对的是独立数据和应用程序,旨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同时,兼顾数据安全。第三款规定的是涉及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修改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往往被忽视。事实上,行为人通过修改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亦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大刘、小刘作为汽修人员,明知车企是出于安全考虑对故障车的电池“上锁”,但为非法牟利,实施了复制电池序列号“解锁”电池的行为。电池上的序列号类似于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将其他车辆的电池序列号复制并写入故障车辆的电池系统中,相当于直接改变了原有电池的身份信息,这是一种典型的修改数据行为。
车企的电池管理系统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两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电池管理系统数据处理功能异常,以及车企网络平台和国家数据监管平台的数据失真,且违法所得经查证已达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后果严重。因此,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两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