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熊亚娜
在小区地下立体车库取车时自行按下车位按钮,不想却导致另一车位上一辆开着车门的车随即升起,致使升降装置挤压损坏车门,然而双方却就维修费无法达成一致。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涉小区立体车库内车辆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厘清各方责任,判决私自操作停车设备的业主王某某担八成责任,物业担两成责任。
车位意外升起车门遭挤压
2023年5月22日18时40分,原告吴某下班回家后将其车辆正常停入小区地下立体车库某车位后,随即下车拿取后排背包。此时,被告王某某按动另一车位按钮,导致吴某车位升起,升降装置挤压原告车辆左后侧门下部,导致车门下侧变形损坏,原告支出维修费17000元。因与王某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对此,被告王某某辩称,当时急于取停放在车位的车辆,自己看到原告的车辆停着,但未注意到原告在车内以及车门的情况。事故发生时地下车库有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能看到其按动立体车库按钮取车,并未阻止。其居住在案涉小区十余年,均是其自行操作立体车库取车,操作方法也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教的。王某某认为,本次事故是物业公司长期疏于管理所致,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小区地下车库有100多个立体车位,其作为管理方,对立体车库设备进行了定期维护,设备本身不存在故障或问题,亦安排人员24小时在岗负责管理,还张贴了注意事项和安全提示,已尽到了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起事故中,原告违反了注意事项中“严禁人员在设备区域内上下车或搬运物品或洗车、修车”的规定,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告王某某违反了“严禁非授权人操作、维修设备”的规定,也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事故系原被告双方各自责任所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两被告各自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违反小区车库停车设备操作规程,未让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操作设备而自行操作,且操作设备前未仔细观察确认设备区情况,致原告车辆受损,显有过错,因此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车库的管理单位,负责操控停车设备,应当勤勉尽责。一方面应主动操控设备,为业主停车、取车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在设备发生危险时应当及时提示提醒。
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事发前距离事发车位不远,原告倒车入库应当知晓,然而该工作人员目视被告王某某进入车库来到原告所在车位的操作面板前,既未主动上前操控停车设备,亦未提示王某某车位内的风险,放任其按动操作面板,致使车位升降装置启动损坏原告车辆,亦存在过错。故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两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等,被告王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原告倒车入库、停放到位,直至事故发生整个过程仅30余秒,并未长时间逗留。原告下车至车后排座位取背包亦不属于应当严禁的“在设备区域内上下车或搬运物品或修车洗车”的情形,故综观本次事故整个过程,原告并无过失。
据此,闵行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吴某车辆维修费损失13600元、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吴某车辆维修费损失3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停车场地及设施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立体车库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医院、商场、办公楼以及居民区等场所。随着立体车库的增多,由于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屡屡见诸报端。
立体车库属于特种设备,在享受立体车库带来的停车便利的同时,如何规范地操作和管理以避免由于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应引起立体车库的使用者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