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参与“赌石”诈骗刑期十年以上 力辩应属“从犯”获刑五年六个月

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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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韦伟

  看不清、摸不透的“原石”在网络直播中,经主播一番讲解,就成了价值可能暴涨的翡翠。然而,“赌石”参与者可能不会想到,直播间里除了自己,其他人都是当“托”的“演员”。

  我的当事人就是参与了这样的团伙往直播间“引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直播“赌石”

  涉嫌诈骗犯罪

  韩某某通过家属找到我们时,他的案子已经到了法院即将开庭审理的阶段。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23年1月至6月间,被另案处理的郭某某纠集韩某某作为引流团队负责人,负责从短视频平台吸引观众到网络直播间,由张某等人作为直播团队负责人管理各网络直播间,并招募王某、李某、周某、姜某等人担任主播、“水军”和“货主演员”以及客服人员等不同角色,进而从事诈骗活动。

  在直播过程中,他们利用人为包装的原石或珍珠蚌,虚构能够割切出达到一定等级的原石或珍珠蚌即可获得高额回报的事实,由主播负责对原石或珍珠蚌进行夸大宣传,号召观众进行购买。

  其间,由“货主演员”冒充原石或珍珠蚌的主人,配合主播假装议价,并对原石或珍珠蚌进行割切;由“水军”负责操控多个不同账号营造人气,谎称其购买后获得了高额回报;由客服人员负责引流、收款、统计业绩等,骗取众多被害人钱款共计618.4万余元。

  其中,韩某某于2023年4月至6月间,担任引流团队负责人,参与诈骗金额427.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定,韩某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韩某某系主犯。

  由于当事人家属是临时更换律师,我们团队接手时面临时间紧、任务重的不利局面。

  确立思路

  争取认定“从犯”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去法院进行了阅卷,及时分析研判,并迅速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韩某某,了解核实案件情况。

  综合阅卷和会见的情况,我们研判:韩某某存在犯罪集团、主犯、电信诈骗、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高达400余万元)、未认罪认罚、未退赔退赃等诸多不利因素。更加不利的是,我们了解到同案的其他被告人都已表示认罪。根据被指控的犯罪情节和相关司法解释,韩某某的犯罪数额已经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罚。

  另外,该案共涉及二十多名被告人,韩某某被分案处理单独起诉,这与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认罪认罚不无关系。

  但是通过会见和阅卷,我们认为韩某某并不属于犯罪集团中的主犯,而应当属于从犯,这也是我们后续辩护中的重要突破口。

  第一,韩某某是被动地接受工作安排。

  被另案处理的郭某某早先经营美容业务时,韩某某就是公司员工,负责招商推广,公司向他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此后,郭某某开始做直播业务,便安排韩某某和戴某一起学习“引流”。韩某某只是根据领导的工作安排开展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基于领导的指使,双方不存在联合、合作的关系。

  第二,韩某某和其他人之间不存在紧密联系,不构成犯罪集团。

  本案中,其他多名被告人之间形成了以亲属为纽带的紧密联系,郭某某与戴某、闫某某等人又是合伙关系。而韩某某仅是郭某某的员工,并没有进入公司核心,他只是听从郭某某的安排从事引流的工作,并不在合伙人的微信群里,跟其他人很少有交集或压根没有交集,也无法融入其他人基于亲属关系形成的小圈子当中,不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的一分子。

  第三,给直播间引流有多种渠道,戴某、赵某、张某某、曹某都在负责直播间的引流工作,这些人和团队均不归韩某某管理,他不是引流团队的负责人,戴某才是负责人。而且,韩某某自2023年4月份才开始引流,但成效不佳,实际引流作用很有限。

  第四,从获取客户关注到客户在直播间充值消费具有一定的周期,且之前获取的客户,仍可以继续进入直播间进行充值消费,这是常识。譬如2023年4月初在直播间进行充值消费的客户,可能是2月、3月获取的客户。韩某某参与引流后获取的客户,也可能正在观望,并未进行充值消费。

  第五,韩某某对珍珠蚌直播间的内容不知情。郭某某供述韩某某在短视频平台上直播介绍翡翠、岫岩玉,并没有提到珍珠蚌,这可以证实韩某某并没有针对珍珠蚌的直播间进行引流,这部分金额应该扣减掉。

  第六,韩某某并非唯一的引流渠道,即使是他参与引流的时间,直播间产生的收益也并非全部来自于该期间引流转化的客户。

  第七,让本案中被害人受骗的最主要的原因是郭某某、戴某、闫某某等合伙人带领各个主播、水军所实施的诈骗行为,而韩某某参与的流量部分仅是一个辅助作用,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韩某某获得的收入仅6万余元,与郭某某承诺的给其分润5%的比例不符,也与指控的诈骗金额400余万对应的分润金额明显不符。韩某某的收入还不如主播高,证明他在整个案件中起的并非主要作用。

  此外,我们还指出,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非审计报告,也非司法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要求。韩某某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庭审结束后,又自愿签署了认罪悔罪书,即使家庭困难,庭后亲属也代为部分退赃和缴纳罚金。

  采纳意见

  法院作出轻判

  除了围绕“从犯”进行说理,我们还在庭审前精心设计了开庭时的预案,通过对韩某某当庭进行细致的询问,以证明他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主犯”。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们辩护人关于韩某某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判决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韩某某对这一结果表示完全接受,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案件办结后,韩某某的家属给我们团队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通过这起案件的代理,笔者也提醒大家,谨慎参与此类“赌石”直播,无论是作为炮制骗局的一方,还是参与“赌石”的一方,以小博大的致富捷径背后,往往是一夜暴富的梦碎和血本无归的惨痛,参与诈骗还面临法律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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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3参与“赌石”诈骗刑期十年以上 力辩应属“从犯”获刑五年六个月 韦伟2025-02-24 2 2025年02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