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已把欠朋友的钱借人 为什么还找我要债?

许思达/徐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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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员  许思达  记者  徐荔

  把准备还给朋友的钱借给其他人,难道不是应该由他人还款吗?朋友怎么还向我要钱?日前,被朋友告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顾某不解为何自己还要承担债务。法官分析,这其中其实涉及“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两个不同概念。

  案件回顾>>>

  原告李某和被告顾某是朋友。2011年5月,顾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相识近30年的老友李某借款16万元,约定年利率18%,并出具了借条。此后,顾某也不负好友的信任,一直按期向李某支付利息。

  时隔六年,正当顾某准备将16万元借款本金还给李某时,孙某由于需要资金周转,向顾某表达了借款的需求,顾某于是将准备还给李某的16万元借给了孙某。

  孙某借到钱后,向顾某出具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又向李某出具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但没有向两人还过款。

  2023年12月,由于顾某一直没有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李某于是将顾某诉至奉贤法院,要求顾某归还16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顾某却不以为然,虽认可自己曾经向李某借款16万元,但他认为,2017年6月孙某已向李某出具了16万元的借条一份,自己欠李某的16万元债务已经转移给了孙某。因此,李某应向孙某主张还款。

  那么,涉案16万元债务是否已转移至孙某名下?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案中,尽管顾某向法院提供了孙某出具给李某的借条,但该借条上没有注明债务转移的事宜,也没有李某的签名。因此,李某接收该借条的行为不能直接视为李某放弃了对顾某的债权,不属于债务转移。而孙某出具借条的这一行为则可认定为债务加入。

  此外,由于孙某也曾向顾某出具借条,基于李某、顾某和孙某之间的连锁债务关系,李某为了自身利益直接向孙某催讨借款符合常理,不能基于李某存在向孙某催讨借款的事实就推定李某已经同意涉案债务已从顾某转移至孙某。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奉贤法院判决,支持李某要求顾某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说法>>>

  

  在经济生活中,为保障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往往会以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方式增加债权人的信任,或直接采取债务转移的方式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然而,在实践中,对“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的混淆经常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如何区分“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奉贤法院法官李越峰做出分析。

  ●  区别一:原债务人是否免责

  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不再作为债务人,而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因此债务转移又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在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未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承担债务的主体为第三人和原债务人,第三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较之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  区别二: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一般而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产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一般要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了解。

  因此,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而债务加入本质上是增加一个新债务人,通常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更有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时,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本案中,之所以没有认定构成债务转移,就是因为顾某与孙某之间的“债务转移”行为并没有得到李某的明确同意,在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意思不清晰时,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历和履行能力的信赖,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债务人不应轻易地从债务中摆脱,可以推定为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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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已把欠朋友的钱借人 为什么还找我要债? 许思达/徐荔2025-03-21 2 2025年03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