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闲鱼平台“收藏品”交易纠纷案件落槌

法院界定“收藏转让”法律性质 驳回十倍赔偿诉请

陈颖婷

本文字数:1532

  □  首席记者  陈颖婷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闲鱼平台“收藏品”交易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买家李玲(化名)花费4699元购买的日本威士忌因无中文标签、未提供检验证明被指“不安全”,但法院认定交易性质为“收藏品转让”,判决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但驳回十倍赔偿诉求。此案明确了二手平台“收藏品”交易与食品销售的法律界限。

  案件始末:一瓶威士忌牵出“收藏”与“食品”之争

  2024年6月,四川买家李玲因朋友喜好收藏,通过闲鱼购物平台向卖家张某经营的“杭州市上城区早安洋酒行”购买了一瓶“竹鹤21年木盒版700m l日本单一麦芽威士忌”。商品页面标注“收藏转让”,声明“仅限投资收藏观赏使用”,并附日文标签照片。李玲支付4699元后收到货物。但李玲将酒送给朋友后,朋友告知该瓶酒没有中文标签,未经海关检验检疫,制造者位于日本核辐射区东京都,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禁止经营的食品。卖家也没提供同批次进口食品的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要点》,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中文标识等合格证明材料,没有合法来源且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应认定涉案威士忌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退一赔十。

  争议焦点:二手平台“收藏”标签能否免责?

  该案核心争议在于“收藏品”标签的法律效力。李玲认为,张某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应履行食品经营者责任;张某则称,注册企业仅为规避平台规则,实际交易为个人行为。

  张某辩称,自己多次往来中日之间,收藏了许多洋酒,为缓解自身经济困境,因此将所收藏的洋酒出售,但由于是个人收藏,并无淘宝或京东等平台要求的报关单、检疫证明等材料,所以在无此要求的闲鱼平台出售,又因闲鱼平台要求公司才可上传酒类商品信息并出售,他这才注册了“杭州市上城区早安洋酒行”。张某表示自己是“国内威士忌达人”,为其他玩家免费提供购买、品鉴、收藏等咨询服务,也是闲鱼平台“威士忌圈”的圈主,圈内人员都是威士忌爱好者,涉案威士忌是个人收藏品,交易前已多次通过平台声明“非食用”,且明确告知“日文背标”“不承担辐射地区商品法律责任”。“李玲账户无交易记录,我本不想卖,但她坚持购买,显然是圈内人。”张某在庭审中强调。

  法院判决:“收藏转让”不适用食品安全法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商品页面及聊天记录中多次声明“收藏转让”属性,要求买家“下单即视为认可声明内容”,并发送商品照片供李玲确认。判决书指出:“李玲明知商品无中文标签、产自日本山梨县(非其主张的东京都),仍完成交易,其购买目的是为满足他人收藏需求,非日常消费。”

  最终,法院认为,经营者张某确认因网络平台对酒类商品出售方的资质要求,故而注册“杭州市上城区早安洋酒行”,李玲主张系向张某购买涉案商品并无不当。李玲向张某购买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张某向李玲交付商品,双方就涉案商品成立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李玲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张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李玲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是张某的私人藏品,且张某在李玲购买前明确告知该商品仅限投资收藏观赏使用,李玲也因迎合他人收藏所需购买涉案商品,李玲购买上述商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张某销售普通食品的交易行为,双方之间的交易系转让收藏品的行为,并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销售行为,因此李玲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张十倍赔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张某退还李玲货款4699元,李玲退还威士忌藏品,驳回李玲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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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闲鱼平台“收藏品”交易纠纷案件落槌 陈颖婷2025-03-21 2 2025年03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