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两年前借了我一笔钱,当时他人在上海,我是通过银行转账把钱给他的。这笔钱他应该在去年就还给我,但是迟迟未还,现在我想去起诉,发现他的户籍地在外地,现在的工作地也不在上海。请问我能否在上海起诉?
【解答】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除了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之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你的说法,在你们的借贷关系成立时,张某人在上海,而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的,那么无论合同履行地还是借款的接收地都是上海。
因此,如果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事实,你可以在上海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