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网购投影仪按键卡顿 申请退货却遭拒

法院:消费者行为符合常规操作 商家应全额退款

王葳然

本文字数:1645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消费者网购一台投影仪,收货后发现投影仪按钮有卡顿现象,向商家申请退货,但商家以商品塑封被拆、已激活为由拒绝退货,消费者的退货退款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11月2日,小李(化名)于一网店下单一台投影仪,并支付1648元,同日收到该商品。6日,小李以遥控器按钮卡顿为由,致电网店客服要求退货,客服提出要有质量问题才可退货,小李遂以“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要求退货,客服让其将商品寄回门店。次日,小李与客服联系询问商家退货地址并发送物流面单图片,商家未予回复。8日,物流显示商品由商家前台签收。

  后商家于2024年1月2日在未告知小李的情形下,将商品邮寄小李原地址,快递显示1月3日已签收,但小李表示自己并未收到被告寄回的涉案商品,并将该网店告上法庭。

  被告称,其已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中,标注了“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退货”。同时,在《购前须知》中标明,“本商品为数码类商品,一经激活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请您在购买前务必仔细阅读商品信息及本须知,购买后若商品防伪签或密封条损毁(对于无防伪签、密封条的商品,商品一次性包装损毁的视同商品防伪签、密封条损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收货后,已对投影仪进行开机、联网、同步数据,该机器即默认激活,商品经官方检测并无质量问题,故涉案商品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标准,不同意退货退款请求。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服务安心保障”中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且原告确在收货后的七日内向被告提出退货退款申请,被告虽以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但被告提供的《购前须知》关于售后的内容并未于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对于激活使用的标准与具体情形亦未向消费者明示。同时,原告所购买的“投影仪”系影音电器类产品,该类产品的画面效果、操作流畅性是影响消费者是否决定购买的关键因素。原告在收货后的验收阶段,侧重对系争商品的播放性能进行检测,并以遥控器卡顿为由提出退货,其行为符合消费者的常规操作及对于商品质量的判断标准。

  其次,即使被告已尽提示及告知义务,在其收到原告退还的涉案商品2个月后,未向原告进行告知的情况下擅自退回商品,且无相应原告本人签收商品的图片、视频,导致无法查明商品去向,亦无法查明被告退回商品时的状态,被告仅以物流单显示签收认为原告已收到商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原告小李货款1648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根据商品性质(如因激活或试用贬损价值较大)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但针对上述例外情形,商家在销售页面应以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或者采取下单前确认程序等措施,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使消费者充分了解所购商品适用的退货规则,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若经营者设置的提示内容并不显著,无法使消费者第一时间注意到,则应当认为其并未尽到充分告知、提示义务,该格式条款便不能适用于消费者,商家也不能以此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同时,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退货争议时,应充分协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应在发货、收货、退货过程中保留相应图片、视频等证据,作为日后维权依据。此外,电商平台应积极履行平台职责,完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退货、退款、申诉流程,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及时介入,适时化解双方纠纷。平台应记录、保存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自身无法完成举证任务时可申请平台方提供,以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举证能力的对等。”本案承办法官邵莉星表示。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网购投影仪按键卡顿 申请退货却遭拒 王葳然2025-04-09 2 2025年04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