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娟平 陈涛
“审判长,对于我之前的供述,我是有意见的。”
“被告人,你有什么意见?”
“我希望法庭对我从重处罚,刑期在一年六个月以上。”
闻言,审判长和两位人民陪审员不觉地挺了挺身子,三人都用诧异的目光看向被告人许某。
一般人都希望自己被轻判,怎么会有人要求从重处罚的?许某为什么提出这样的要求,背后有什么隐情?
当庭翻供,被告人竟要求从重处罚
这本是一起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被告人许某先后三次在徐汇区某小区容留吸毒人员秦某、徐某吸食海洛因。第三次时经人举报,许某等人在上述地址被民警抓获,三人尿液检测均呈吗啡类阳性。公诉机关以许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我们所在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孰料,在法庭上,许某却当庭翻供,不认可之前的有罪供述。
庭审现场,经过合议庭多次讯问,许某却始终对翻供的原因吞吞吐吐。另一边,公诉机关则坚持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一度陷入僵局。
休庭时,合议庭经过讨论,决定尝试从许某的目的出发倒推他翻供的原因。一位人民陪审员提出,一般翻供是为了轻判,可许某翻供为什么是求重判?
的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果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许某当庭翻供,正是要避免被认定为“坦白”,进而要求法院对他从重处罚。
许某当庭翻供的目的清楚了,但问题的关键仍云遮雾绕,那就是究竟为什么许某请求法院从重处罚,希望把刑期从十个月变成一年六个月呢?回到庭上,合议庭继续尝试突破许某的心防。
如果判轻了,可能对他不利?
“被告人,定罪量刑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司法机关,我们不可能随意轻判一个罪犯,也不可能随意重判一个罪犯,更不可能你想要判多久就判多久。”我们告诉许某。
“可是如果判轻了,可能对我不利啊!”许某表示。
审判长发现了许某的动摇,紧接着鼓励他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那你说说看,你为什么一定要判重一点?”
随后,审判长详细说明了定罪量刑的原则,并告知许某拒不承认所犯罪行的严重后果。最终,在法官的引导下,许某解释了自己要求从重处罚的缘由。
原来,在被抓获时,许某就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开庭时,他正处于强制戒毒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申请。
原本许某认为自己的刑期可能在一年六个月左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就可以申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于是作了有罪供述。可在案件审理中,他发现自己被判处的刑期可能不足一年,也就是刑罚执行完毕后不能申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狱后还得回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戒毒。因此,他就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希望加重刑期。
清楚了许某的想法,我们进一步向他释明了法律。虽然根据强制戒毒相关法律规定,戒毒人员被执行人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但最终能否被提前解除戒毒措施,要依赖于相关机关的诊断和评估。对于戒毒情况不好的戒毒人员,仍然是要继续执行戒毒措施至期满为止的。
得知法律规定的具体执行标准后,许某明白了我们的苦心,但仍然心存侥幸。最终,我们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情节,以被告人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定罪量刑自有标尺,“耍小聪明”不可取
我国《刑法》要求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的态度。此外,最高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也是衡量部分犯罪量刑是否适当的标尺。
首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能够对量刑起到积极影响。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无论是被抓获到案还是自己主动到案,只有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才能被认定为坦白或者自首,并基于此被司法机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即“如实供述”是被认定为坦白或者自首的前提。如果拒不供述所犯罪行,一旦司法机关查证其所犯罪行属实,其量刑一般是要重于具有上述情节的被告人。
其次,法庭审理阶段也需要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并不少见,其中部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但到了法院后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和心理拒绝供述所犯罪行。当然,如果其能够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再次如实供述,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坦白或者自首。不过,相较于始终如实供述、一贯认罪悔罪的被告人,曾经翻供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一般要重于前者。
最后,定罪量刑自有标尺,“耍小聪明”并不可取。就像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许某意图通过法院从重量刑从而达到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目的,但他的所作所为显然是在“耍小聪明”。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在定罪量刑过程中不可能依据被告人从重处罚的要求就对其从重判刑,也不可能随便推翻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
此外,即便许某被判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他能否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措施,仍然要依据相关机关的诊断评估,达到戒毒效果才是能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关键。因此,遵纪守法、积极改造、早日戒毒才是许某回归社会的钥匙,妄图“钻空子”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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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禁毒法》
第四十七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戒毒条例》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作者介绍:吴娟平,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陈涛,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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