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陆艺楷
骑着电动自行车驶过一片水坑,却因路面泥沙而打滑不幸摔成十级伤残;驾驶机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前挡风玻璃被飞来的石子砸出裂纹。此类情况,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都要担责?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因路面问题引发的事故责任纠纷。
骑车时因水坑摔伤
索赔获支持
一天,宁先生骑着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突然发现前方路面有一片水坑,躲闪不及的宁先生试图直接从水坑上驶过,没想到,水坑底部的砂石导致车轮打滑,宁先生失去平衡,摔倒受伤。经鉴定,宁先生构成十级伤残。
这处水坑位于一施工场地的道口处,交警部门认定,水坑是工地施工大货车将非机动车道压坏造成的。宁先生据此认为,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依法应承担责任,于是将路段管理单位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被告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辩称,水坑是由进出工地的大货车碾压非机动车道造成,侵权主体应当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而宁先生行驶速度过快,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水坑确是工地施工车辆压坏非机动车道所致。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未尽到对道路的管理、养护义务,在道路被压坏后也未及时采取警示防护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宁先生的部分损失。
路面弹起石子砸碎车玻璃
管理单位被判无责
一日,钱先生驾驶汽车途中,突然听见前挡风玻璃一声闷响。到单位停车后,钱先生发现前挡风玻璃上碎裂出一小块凹陷,于是联系了交警部门。
交警在查看玻璃受损情况后,结合行车记录仪所拍摄的画面,认定钱先生汽车玻璃的损伤是被前车碾压路面弹起的石子砸中所致。经查,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为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钱先生认为,该公司作为案涉道路的养护管理方,没能及时做好道路清扫工作,导致道路上存在异物,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车辆损失。
庭审中,被告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辩称,事发路段属于二等养护路段,《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该类路面的清扫作业频率不少于每天一次,被告已经按规范尽到了道路养护、清扫和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该事故是由前车压到异物弹起砸中钱先生车辆导致的,钱先生的财产损害与前车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钱先生若要追究责任,应当向前车进行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管理人对其管理养护的公共道路负有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但这种管理义务应有合理的限度范围,对公路管理人在意外事故中的过错也不能过分苛责。根据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钱先生提供的视频资料,能够证明事故当日被告对路面进行了日常路况巡查和养护清扫,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事发路段路面情况良好,并无明显堆放、倾倒和遗撒杂物妨碍通行的迹象。因此,钱先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钱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
公共道路管理人对所管道路具有管理、维护的法定职责。消除道路通行安全隐患,保障道路设施完好、通行安全顺畅是公共道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
公共道路管理人的管理维护义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无需证明公共道路管理人存在过错,由公共道路管理人举证证明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否则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确定的道路养护技术规范是判断管理人是否履行道路管理义务的技术依据。例如,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规定,二级和二级以上公路路面的清扫频率宜不少于每日一次,巡查频率不少于每日一次。此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发布的《公路路面养护技术规范》(DB31/T489-2010)规定,高速公路的巡查频率为每日一次、双向全程;二级和二级以上公路路面的清扫频率宜不少于每日一次。可以看出,第一个案例中水坑的形成并非“一日之功”,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关的道路管理义务,因此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管理人履行初步管理义务的情形下,要进一步判断其履行管理义务是否存在瑕疵或疏漏,是否达到法律上免责的标准。由于公共道路属于大面积开放性空间,对管理人履行义务的程度要求不能过于严苛,但也至少应达到普通人对道路风险的注意程度。实践中可以结合道路损害程度、障碍物体积大小、发现危险的可能性以及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所需的必要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从性质上看,上述两起案件存在显著区别,一起属于管理人未尽到义务的“人祸”,另一起属于“天灾”——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已尽到管理义务而免责。
道路的日常维护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法官对公共道路管理人提出如下建议:(1)根据道路等级、车流量、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巡查路线和频率方案;(2)加强对道路早期“病害”的识别和处理,防止其进一步扩大引发事故;(3)严格按照标准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等安全设施;(4)加强与交警、路政、市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5)建立公众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公众反映的受损道路线索以及对道路养护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