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三条狗咬作一团,七旬老太昏倒了

法院判决伤者自担七成责任,依据为何?

陈颖婷

本文字数:1495

  □  首席记者  陈颖婷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七旬老人刘阿婆遛狗时被邻居李先生的柴犬扑咬受伤,她向李先生索赔2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均有过错,作为伤者的刘阿婆要承担70%的责任,李先生赔偿30%损失,法院为何这样判决?

  三条狗撕咬致七旬老人倒地昏迷

  2024年8月4日晚,浦东新区某小区公共道路上,年过古稀的刘阿婆牵着两条柯基遛弯,与邻居李先生所牵的柴犬相遇。三条狗都未戴嘴套,突然发生激烈追逐撕咬。混乱中,刘阿婆倒地昏迷,后被诊断为脑震荡、犬咬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三条狗撕咬持续数分钟,李先生多次拉扯牵引带试图控制柴犬但未果。刘阿婆倒地后,李先生妻子报警,警方到场后联系救护车将刘阿婆送医。经调解无果,刘阿婆将李先生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338元,并要求李先生书面道歉并保证以后遛狗时为狗佩戴嘴套。

  法院:受伤老人自担七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阿婆遛两条狗、李先生遛一条狗,三条狗相遇后发生相互追逐、撕咬,刘阿婆在此过程中被狗致伤是本案的基本事实。由于现场监控视频未能清楚显示刘阿婆被狗致伤的具体细节情况,在三条狗相互追逐、撕咬的情形对周边人员的人身安全存在高度危险,不能排除李先生的狗致伤刘阿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三条狗追逐、撕咬的情形造成刘阿婆受伤,因此李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及相关实施意见的规定,养犬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对外出的犬只应当佩戴牵引带,在拥挤场合应当束紧牵引带,对外出的大型犬只应当佩戴嘴套。刘阿婆未有效举证证明其所遛的狗办理了养犬证,属于无证养犬,故刘阿婆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具有过错。刘阿婆在法院要求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犬只供法院勘验,导致刘阿婆的犬只是否属于应当佩戴嘴套的犬只的事实不明,由此造成的相关不利后果应当由刘阿婆承担。李先生的狗肩高为43厘米,属于应当在外出时佩戴嘴套的犬只,但李先生未为其狗佩戴嘴套,具有过错。

  刘阿婆和李先生在遛狗时应当有效控制各自所遛的狗,避免发生损害自己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事件。事发前刘阿婆所遛的两条狗佩戴了牵引带并不等同于刘阿婆在事发过程中有效控制了其所遛的两条狗,事发后他人在为刘阿婆所遛的一条狗佩戴牵引带的事实表明刘阿婆在事发过程中未能通过牵引带有效控制该狗,三条狗追逐、撕咬的情形证明刘阿婆未能有效控制其所遛的两条狗,故刘阿婆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过错。李先生虽有拉牵引带的行为,但三条狗追逐、撕咬的情形证明李先生未能有效控制其所遛的狗,故李先生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过错。

  法院综合上述情形,可以认定刘阿婆的过错大于李先生的过错。考虑刘阿婆、李先生各自的过错程度,考虑刘阿婆应当高度注意自我安全保护的因素,刘阿婆控制两条狗的安全风险明显大于李先生控制一条狗的安全风险的因素,法院依法认定刘阿婆对上述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自负70%的责任,由李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同时指出,本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刘阿婆身体虽受伤,但刘阿婆的人格权未受到李先生的侵害,李先生也非主观恶意对刘阿婆实施侵权行为,故刘阿婆要求李先生书面道歉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大型犬只外出时应当佩戴嘴套,该规定是养狗事务方面的管理性规定,约束的是养狗人,刘阿婆不享有要求包括李先生在内的养狗人在携带大型犬只外出时为犬只佩戴嘴套的民事权利,且李先生的狗未佩戴嘴套不属于刘阿婆在今后生活中必然遭遇、必定发生的安全风险,故法院驳回刘阿婆要求李先生书面保证在今后遛狗时为该狗佩戴嘴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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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三条狗咬作一团,七旬老太昏倒了 陈颖婷2025-05-07 2 2025年05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