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新法讯

房票制度在全国多个城市陆续施行

应严审房票房源保障市民权益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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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

  近年来,房票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安置补偿方式,已在多个城市相继实施并取得成效。近日出台的《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明确将房票使用范围扩展至非住宅领域,并支持跨区域购房。房票在使用过程中如何规避风险更好地保障市民权益成为政策实施的关键所在。

  各地对房票性质的界定各有差异

  “房票”是被征收人的原房屋被拆迁后,房屋征收人根据原房屋价值评估出具的可用于购买商品房的“代金券”。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各地的房票制度各有特色,对房票性质的界定也存在差异,如广州、安庆将其视为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南京规定为货币安置的方式;郑州则将其定性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在他看来,房票本质上是一种房屋产权调换的实物补偿,因其不具备货币的法定流通性,只能用于购买指定房源,不能用于其他消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京津冀房地产研究院院长、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赵秀池教授认为,各地房票制度规定虽有不同,但都规定了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奖励制度。当前房票制度与新房销售、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挂钩,有利于增加住房需求,带动住房销售,平衡楼市供求关系,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加快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进程。

  在楼建波看来,各地为房票赋能的规定,如厦门允许跨区购房、南京允许使用房票购买安置房和商品房、安庆明确房票可以购买新房或二手房、郑州和厦门将非住宅纳入房票房源,都有一定的推广价值。但在增加灵活性的同时,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注意风险的防范。

  探索房票适用非住宅、跨城互通等场景

  尽管房票制度在多地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适用范围仍存在较多限制,如只能适用于指定楼盘等。未来房票制度还可以进一步拓宽哪些适用场景?

  楼建波表示,目前房票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城市更新等项目,建议将房票房源从住宅扩大到非住宅类型,如商业、办公等。已有部分城市开始尝试此类做法,如厦门允许被征收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后购买非住宅房源;此次南京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且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在租购并举的背景下,还可以探索将房票用于支付租金。

  赵秀池认为,南京房票新政为全国提供重要参考,未来房票的使用范围应全面放开,不仅包括新房和二手房,还应涵盖商业、办公、厂房、车位等非住房。此外,还可以突破城市界限,实现跨城市房票互通,例如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内推行,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加强房票房源和资金监管保障市民权益

  此前,厦门曾发生过非住宅类房票因商业地产贬值,票面价值与实际成交价出现倒挂的现象,引发市民投诉。在当前房票制度推广过程中,如何保障市民权益备受关注。

  对此,楼建波认为,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应允许被征收人重新选择房屋或选择货币补偿,建议政府加强房票房源和资金监管,优先选择现房,并建立房票结算分期支付机制。例如,厦门规定“房企兑付与工程进度挂钩,期房分30%、70%两阶段兑付,现房交付后60日内结清”。

  赵秀池则建议通过房地产融资白名单机制、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帮助开发商“保交楼保交付”,同时在房企破产清算中赋予房票持有人优先受偿权。此外,还可以引入保险机制预防相关风险发生。

  楼建波还建议,房票制度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其性质为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房票政策应当由地方多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并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出台。在房票制度落地过程中,应当完善房票转让机制、房票继承与挂失制度、房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等配套政策。

  “此外,还要做好房票的流动性设计、风险对冲设计、保障房、商品房、非住房等购买准入设计、奖励与税费减免设计等。”赵秀池说,房票制度可以因城施策,但一些通用的原则建议通过国家层面立法规制,如房票的性质、使用范围、房票比例使用上限、纠纷调解机制、相关信用体系等。(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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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新法讯 B01应严审房票房源保障市民权益 朱非2025-05-13 2 2025年05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