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拍案说法

创始人和公司“闹掰了”打官司讨工资未获支持

法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关键

焦明静

本文字数:1150

  □  通讯员  焦明静

  在共同创立公司的过程中,创始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起因就是创始人间的分歧,其中一名创始人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提起了诉讼。

  那么,创始人和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小李和小王是同事也是好友。三年前,二人一同从前公司离职,通过无实物出资的方式创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小李负责技术,小王负责销售。创业初期筚路蓝缕,路边的咖啡馆就是他俩的办公室,二人各自的银行账户就是他们的梦想基金,双方也商定今后公司有了收益后五五分成。

  经过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逐渐有了起色,招聘了员工、租赁了办公室,也拉来了新项目,往昔的辛苦终于有了回报。但或许应了那句老话“共患难易,同享乐难”,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二人因公司的控制权、收益分配等问题起了争执。

  最终,小李拿着部分收益离开了公司。此后,他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经过仲裁、一审等程序,小李的诉讼请求都未得到支持。在一审判决后,小李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李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通过审理发现,小李与公司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小李缴纳过社会保险。但是在案证据显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是为了给小李办理个人落户。劳动合同中也并没有约定工资等事项,而且小李社保中的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都由小李个人进行支付。在小李成功落户后,公司为他办理了退工手续,也停止了社保的缴纳,但小李之后仍在为公司工作。因此,合议庭认为,小李与公司之间并非一种正常的劳动关系。

  其次,要看双方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该案中,小李在公司工作的三年时间内,公司从没有向他发放过工资,公司与小李账户往来金额均为报销款和分红。对此,小李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曾向公司主张过工资。

  最后,要看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小李以提供技术的方式在公司开展管理工作,但公司的考勤制度、管理制度等都不约束小李,因此难以认定小李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

  综合上述原因,法院驳回小李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创始人身份、股东身份都不是判断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指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对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从属性、组织和人身的依附性进行实质认定。

  在案件判决之后,科技公司向合议庭送来了锦旗。

  原来,小李因这起案件申请保全查封了公司的账户,导致科技公司资金运转困难,一度濒临绝境。二审及时高效的审理,让账户得以顺利解封,企业资金得以周转,暂时渡过了难关。面对未来的发展,公司表示很有信心。

  “案件无小事”,一起欠薪纠纷可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只有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才能不辜负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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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6创始人和公司“闹掰了”打官司讨工资未获支持 焦明静2025-05-20 2 2025年05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