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琰
“法官,保姆已经拿到很大金额的遗产了。如今竟还要求我们交出老人的骨灰,这实在太过分了!”我接到一通情绪激动的电话,对方的声音充满了愤怒与无奈。
这是一起有关老人身后事的案件。近年来,因处理后事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并不鲜见,但通常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可是这起案件却是家庭成员与外人的纠纷,确实罕见。
保姆还能要求雇主的女儿交出父亲的骨灰?一时间,连我也觉得匪夷所思。
为办葬礼,保姆起诉雇主女儿
这是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原告王阿姨是一位保姆,雇主生前立下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之后,还另外要求海葬,并指定由保姆一人操办,不许他人干涉。
然而,雇主的骨灰目前由他的女儿保管,王阿姨因此起诉雇主的女儿,要求归还骨灰以便由她为雇主操办海葬。
打电话给我的张先生是雇主的女婿,他在电话里情绪激动地说:“我妻子现在在国外陪孩子读书,她还不知道这个案子。此前,保姆王阿姨起诉我妻子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财产,我妻子已经非常生气了。以前老人一直是我们照顾的,后来我妻子陪未成年的女儿去国外读书,再加上我岳母去世了,国内就是我经常去看望我丈人。老人希望海葬,我们愿意履行,但必须是家人来完成,外人绝不能插手!”张先生的愤怒溢于言表。
“法官,她就是个老实的保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在与原告代理人的沟通中,对方反复强调王阿姨的诚实与尽职,在遗产纠纷中已经作出了巨大让步,“如果按照遗嘱,王阿姨能拿到更多钱。她只是觉得既然接受了老人的财产,就应当遵照老人的意愿行事。”
原来,在此之前,王阿姨已因遗嘱继承问题起诉雇主女儿。在那场遗嘱继承纠纷中,双方积怨已深。
女儿一方面对父亲为何将巨额遗产赠予外人感到不解,另一方面对父亲在母亲去世后与自己疏远,甚至将丧事都交由外人办理感到痛心。
在倾听双方立场后,我意识到此案若直接开庭审理,将陷入诸多复杂的困境:尽管遗嘱能传达被继承人的意愿,但在涉及人格权和亲情情感时,是否应全盘遵照遗嘱?是否应剥夺子女的祭奠权利?这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
另外,骨灰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处理也存在争议。
本案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家庭情感、伦理道德等多个层面。关键在于寻找情与法的平衡点。
我认为,在双方情绪激烈时,调解往往会成为解决矛盾的有效途径。
因为积怨,双方不能相见?
我再次与双方分别沟通,试图探寻原告的坚持所在。
“法官,您也看到了,原告就是一个淳朴的保姆,文化程度不高。对其他人来说,可能拿到遗产后案子就结束了,这个案子对她没有任何好处,但她就是要把骨灰要过去,去给老人办理海葬。她坚持要遵照老人的嘱托,完成老人的遗愿。”原告代理人说道。
“我绝不可能将老人的骨灰交给保姆。如果她随意处置,我们根本无法知晓。更何况,她与老人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被告方坚决反对。
鉴于双方各不相让,我提出双方共同执行海葬。但被告的丈夫张先生强烈反对:“不行,我妻子见到原告会情绪失控,场面将难以收拾。”
原告代理人也表示:“不可以,原告害怕被告。此前的纠纷已闹得不可开交,两人不能相见。”
面对双方的对立,我只能暂时搁置共同执行的方案。显然,双方缺乏感情基础,雇主女儿对保姆还心有怨念。
我多次与王阿姨沟通,肯定她在雇主晚年所付出的努力。但我也从中国传统习俗出发进行劝导,希望她能理解雇主女儿的情感需求,避免越俎代庖。
同时,我也对被告方进行情绪疏导,帮助她理解父亲与保姆之间的信任关系。
此外,为了寻找突破口,我查询了海葬的具体流程:由专门部门负责,每年的4月、5月和10月进行。轮船行至指定海域后,由专人组织追思祭奠仪式,随后在一楼甲板进行骨灰撒海活动,每户可安排六名家属参与。
“法官,就按你说的来吧”
再仔细翻阅卷宗,我发现老人的遗嘱虽表明“火化撒灰大海均由保姆一人操办,不举办任何仪式,其他人不得干涉”,但并未明确禁止女儿参与海葬。
发现这一突破口后,我提出由王阿姨申请海葬,由雇主女儿携带骨灰上船参与仪式。对于这一提议,女儿表示同意,但强烈要求王阿姨不得参与仪式,以免双方在船上发生冲突。
我再次与王阿姨沟通,“毕竟被告是老人的女儿,你们两人之间也没有什么实质上的矛盾,现在大家都同意海葬,海葬也是有流程要求的,受天气、环境因素的影响,一年就只有三个月的时间可以实施海葬,现在已经是8月了,最好能赶在今年10月完成海葬,否则要再等到明年4月了。”我劝解王阿姨,“大家都各退一步,由你去办理海葬的申请事宜,到时候雇主女儿登船,由工作人员操办具体流程。关键是要实现老人海葬的遗愿。”
王阿姨的律师也主动提出,为了避免冲突,可以由她上船参加仪式代为见证。
“法官,就按你说的来吧。”王阿姨终于同意了上述方案。
2024年10月,海葬仪式完成后,王阿姨撤回了该案起诉。至此,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追求的是公正、安宁与和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除了财产分配外,往往被继承人还会在遗嘱上写一些对自己身后事的安排,例如举办何种形式的葬礼、进行安葬的地址和方式等。这些对于后事的安排,可以有效的避免后辈的纷争,对于被继承人的遗愿,一般家属均予以配合。
现实中,实际情况纷繁复杂,有些遗嘱所安排的事项不具有可行性,有些事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些事项违反了公序良俗等,导致亡者的遗愿不能实现。
因此,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一方面,在立遗嘱时,要进行全面考虑,所安排的事项是否可行;另一方面,在合法的框架内,继承人应尽量满足被继承人的遗愿,尊重被继承人生前的安排。
死者已逝,生者仍存。处理涉及身后事的案件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传统习俗与公序良俗,仪式感与家属参与感也至关重要。骨灰的性质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通过调解,我们避免了直接裁决,既尊重了逝者遗愿,又兼顾了子女感情。
作为法官,我们每日在衡量情与法的距离。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有温度的工具。如何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才是法官工作的核心。
法律的力量不仅在于其刚性,更在于其柔性与包容性。在情与法的交织中,我们追求的不仅是公正,更是人心的安宁与社会的和谐。
(作者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