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学者评论

“捕诉分合之争”折射检察改革进退之思

张建伟

本文字数:1790

  □张建伟

  捕诉分离与捕诉合一,是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配置的两种模式。同一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交给同一检察官、同一办案部门行使,还是交由不同检察官、不同办案部门行使,并无诉讼法上的效力差别,因为捕与诉的法定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非具体的检察官或者办案部门。只要决定出自人民检察院,法律并未强制限定具体的审查人员。就此而言,这一议题原本不应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话题。

  然而,捕诉分离与捕诉合一的转换还是牵动着法律界的神经。2018年人民检察院从捕诉分离向捕诉合一转变,曾引发不少刑事诉讼法学者的强烈反应;一些检察机关内部人士也表示,这一转变与此前改革努力的方向完全相反。甚至有学者提出:“捕诉合一,是一项危险的选择。”

  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这些反应是可以理解的,尽管捕诉分离与捕诉合一当前只是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职权配置的议题,但羁押权由法院统一执掌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因此部分学者希望能将批准逮捕这一权力划归人民法院。至少,退而求其次,期望捕与诉分别隶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两个不同部门,以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的捕诉分离。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致力于实现捕诉分离的改革方向,其背后的理念是发挥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作用,并强化侦查监督职能。但2018年的逆转也有其现实考量,同一案件由两个检察官接力式审查,将不可避免出现重复“审查”并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此外,当时的刑事检察领域工作理念还经历了从诉讼法逻辑向刑法逻辑的转变,体现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调整,打散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按照犯罪类型划分为各专业部门,包括普通刑事案件检察部门、重罪案件检察部门、职务犯罪监察部门和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得以保留,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也由这一部门负责,原有的侦查部门转隶至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调整,让捕诉合一成为配套改革的自然选择。

  也有学者对此表达忧虑,认为捕诉合一之后,检察机关不同办案部门之间的制约不复存在,批捕与起诉的质量可能出现滑坡,批捕率和起诉率恐会攀升。因为一旦批准逮捕之后,同一检察官很难祛除先入为主的观念,且会固化捕后必诉的信念。此外,侦查监督由单一部门的专项性办理演化为多个部门在办案中的分散办理,侦查监督意识也容易淡化,监督职能存在被削弱的可能。更有学者警示:如果捕诉合一,会增加检察机关批捕权被剥离的风险。

  目前,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一线检察官,已经逐渐适应捕诉合一模式。实践表明,捕诉合一之后,批捕率并未上升,反而有明显下降,起诉率也出现大幅下降。这固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倡导降低羁押率和提高起诉质量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捕诉合一让不少检察官将起诉标准带入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对批捕把关更严也是重要原因。事实上,捕诉合一本就是检察机关的传统办案模式,在实行捕诉分离多年之后再次得以恢复,不仅没有发生颠覆性的影响,反在提升效率上显现优势。

  捕诉合一还存在一大难题,是时间管理。审查批捕要求在7日内完成,审查起诉的期限通常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后者时限相对宽松。检察官同时办理两种审查的案件,时间节奏不同,批捕案件多了,势必吸收审查起诉时间,形成时间分配上的冲突现象。此外,侦查监督职能似乎因起诉职能而有所削弱。有鉴于此,个别基层检察院跃跃欲试,想要探索“捕诉分离的工作模式”。这一动向立即引起刑事诉讼法学者和刑事辩护律师的关注,“捕诉又要分离了吗”成为热议话题。

  但反复分离、合一的模式切换并未得到最高检察机关的肯定。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各有利弊,非简单取舍可定,两种模式的转换在目前而言也并非必须。在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后,一个检察部人数有限,再区分为批捕与起诉两个组办案并不可行。曾有检察机关内部人士感叹:“捕诉分离,已经回不去了。”

  若要重新实现捕诉分离,较为理想的做法,是将检察机关原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从各个检察部抽离出来重新聚拢在一起,重设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全部各类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解决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增加一个部门或者从现有的内设机构“腾笼换鸟”挤出一个部门的难题。但此举取决于决策者的改革方向认知与决心,以及能否解决内设机构增设或者调整的难题。在现有格局未被打破前,捕诉再次分离恐难实现。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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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学者评论 B03“捕诉分合之争”折射检察改革进退之思 张建伟2025-05-21 2 2025年05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