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虚拟币怎会不翼而飞? 原是前同事不满被催款

男子利用系统漏洞盗窃虚拟币获刑

孙晓光/徐荔

本文字数:1955

  □  通讯员  孙晓光  记者  徐荔

  随着科技的进步,“云端”财产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虚拟钱包及货币与现实的联系日益紧密,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货币等财产的案件也屡屡冒头……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货币的案件,经法院审理,盛某因盗窃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钱包”怎么空了?

  “此前我投资,平均收益3.6%,最高时可达10%。”2024年4月7日,家住奉贤的李先生在朋友圈看到前同事盛某“晒收益”。仿佛“心有灵犀”,李先生当天就收到盛某发来的消息,称手上有很好的“炒币”项目,问他有没有兴趣加入。李先生不熟悉币圈,有点犹豫,盛某表示不用李先生亲自操作,只要转账就行,并承诺日息2.8%。

  为证明这个项目的“吸金能力”,盛某特意发了自己的虚拟币账户截图,约合近60万元人民币的虚拟资产让李先生十分心动。经过考虑,4月11日,李先生转给盛某3万元让他代为“炒币”,盛某说可以7-10天结一次账。

  一个月后,说好的前期结账一直没有兑付,李先生问盛某投资是否顺利,盛某称因为其他合伙炒币的同伴出了问题,导致投资受阻,资金被冻结,所以短期内没有收益。李先生感觉有风险,便提出返还本金。盛某虽然表面上答应,但一直拖着未还钱。直到8月,李先生再次催还本金,盛某提议用现有的虚拟币代偿人民币,即以单价人民币7.35元的价格,转4200个虚拟币,按当时的市场价约合人民币30870元。但是要顺利接收这些虚拟币,需要李先生也注册一个虚拟币钱包。

  同年8月13日晚,盛某通过视频远程教学,指导李先生下载注册了钱包,告诉他什么是密钥、哪些是备份助记词等,随后就将4200个虚拟币转到李先生的虚拟币钱包,让他确认接收后截图证明,至此两人“清账”。

  然而,10分钟后,李先生再次打开“钱包”查看时却发现空空如也,虚拟币“不翼而飞”。他以为遇到技术问题,立即打电话咨询盛某,对方却说是李先生自己操作失误把虚拟币弄丢了。

  李先生很是费解,又找了其他朋友咨询此事,才知道有可能是在视频远程操作中,盛某趁机记录密钥,动了手脚。李先生再试着联系盛某要求还钱,盛某却坚称不知情。

  无奈之下,李先生到派出所报案。

  “我想到一个漏洞”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盛某传唤到案。据盛某交代,2017年他就开始研究虚拟币,并试图分析虚拟币走势。2024年3月,他加入广州一个炒虚拟币的团队打算一起合作,但如果要成为核心成员,则需100万元资金。在投入近60万元后,还是有资金缺口,他便想到了李先生,以日息2.8%吸引李先生“入股合伙”,并先收了3万元。

  “我当时对于他催着我还钱的做法很生气!于是,就想到虚拟币交易中的一个漏洞……”原来,虚拟币到账后如果钱包所有者在短时间内不操作,这些虚拟币可能被随机转到之前有交易往来的地址,李先生的“新钱包”仅与盛某有往来,所以只能“随机”到盛某的钱包地址。

  经查,2024年4月11日,犯罪嫌疑人盛某以投资虚拟币为名,收取被害人李某投资款3万元。后因一直未得到收益回报,李某要求返款。同年8月13日,盛某以规避风险为由,提出以给付虚拟币的形式归还投资款,并指导对方设立虚拟钱包。8月14日凌晨,盛某将4200个虚拟币转入李先生的虚拟钱包账户,10分钟后利用系统漏洞,将其中4100个虚拟币以2.9万元的价格转卖获利。

  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今年5月,经审理,奉贤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3万元。

  说法>>>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定其财产属性。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关键看其是否具有刑法中财产的特征,即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和价值性。虚拟货币可由持有者通过管理密钥占有、支配和管理,具有管理可能性;能通过交易平台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买卖、流通和货币兑换,具有转移可能性;虚拟货币的获取需支付对应的劳动或成本,能够交易,具有交易价值;能够兑换现实中的货币,具有使用价值。

  因此,虚拟货币具有刑法财产的一般特征,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虚拟货币的价值可以参考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的成本等因素进行认定。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虽然个人可以购买或持有虚拟币,但因相关交易平台多在境外,缺乏有效监管,持币人的合法权益较难保障,且极易关联洗钱、销赃等犯罪。就如本案中的被害人,“炒币”对他来说属于“投资盲区”,投入资金之前没有做好功课,也缺乏密钥保管意识,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致使虚拟钱包被“无影手”窃走,造成财产损失。

  “暴富”神话勿轻信,不法交易要远离,如此才能守好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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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虚拟币怎会不翼而飞? 原是前同事不满被催款 孙晓光/徐荔2025-05-23 2 2025年05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