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新法讯

上海启动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

信托服务有望向普通家庭延伸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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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

  日前,上海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的通知》,上海启动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成为继北京、杭州后又一推行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城市。这一政策的出台,意味着被视为高净值家庭专属的信托服务,正通过制度创新拓展业务新场景,有望进一步向普通家庭延伸。

  新政为不动产信托登记提供依据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依法将其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信托业务。以房屋信托为例,业主可将房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负责管理(如出租),租金收益归指定受益人。在此过程中,受托人需遵循“信义义务”,若违背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贾希凌副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动产信托的独特性在于信托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委托人可通过设立不动产信托,将房产登记至受托人名下,仍确保受益人的权益。例如,委托人可设定母亲终身享有居住权或赡养费,也可以设定后代子孙享受特定的教育或满足一定的生活水平等。

  长期以来,由于《信托法》未细化财产转移登记流程,不动产信托在我国处于“制度空转”状态。对此,复旦大学法学院高凌云教授表示,此次上海试点政策明确了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需转移给“受托人”,为不动产信托登记提供了依据。但试点政策目前仅针对不动产商事信托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对于涉及不动产的遗嘱信托和家族/家事信托尚未提供落地措施,虽作用有限,但意义重大,为未来政策扩展奠定了基础。

  新政鼓励围绕与民生福祉相关的场景开展试点

  传统观念中,信托常被视为高净值家庭的专属财富管理工具,与普通家庭距离甚远。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房产往往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信托制度的缺失,使得普通家庭无法通过房产设立信托。

  高凌云表示,普通家庭设立信托有诸多好处。例如,父母离世后子女未成年,直接继承房产可能导致监护人滥用财产,而设立信托可以约定受托人管理房产至子女成年,避免资产流失。但目前这类家庭信托难以达到信托公司的门槛,新政中的不动产信托登记对“平民信托”的帮助有限,主要针对不动产商事信托,需要委托人“购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并非个性化的民事信托。希望未来的政策和法律能够允许所有不动产信托,将家庭信托纳入其中。

  贾希凌则认为,此次试点政策使得以房产设立信托在现实中有了可操作性。政策鼓励围绕养老助老、特殊需要、家庭服务、公益慈善、风险处置等与民生福祉密切相关的场景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为普通家庭设立不动产信托提供了空间。虽然此次试点未直接降低资金门槛,但允许以房产作为信托财产,实质上增强了普通家庭参与的可能性。

  建议委托专业人士辅助设立信托

  试点政策要求不动产信托采取“双重登记”模式,需要受托人进行不动产信托产品登记和财产登记,分别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高凌云表示,当前大众对家庭信托存在认知误区,如部分市民认为“信托就是买理财产品”。信托是在合法前提下“我的财产我做主”,此种类似于理财的做法并非真正的家庭信托。家庭信托一般是根据每个家庭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设立目的并非为了获取更高收益率,而是为家庭成员做出最佳安排。因此,如果家庭财产情况或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并将家庭信托与意定监护、遗嘱等结合起来,必要时还可寻求公证部门的参与,以更好地实现家庭财产管理与后代传承。家庭信托既可在生前设立,也可通过设立遗嘱信托在自己身故之后保护后代利益。当然,信托虽有诸多功能,但并非所有家庭都需要,信托也不能解决所有财产问题,是否设立需向专业人士咨询。

  贾希凌则提醒民众,要使“信托财产登记”具有法律效力,需通过持牌信托机构设立,且必须完成“双重登记”。切勿轻信他人的“资产管理”承诺,只有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信托财产”专项标识的不动产,才能实现与委托人、受托人固有资产的隔离。此外,不动产信托具有高度特定化的特点,与资产管理类的信托产品不同。设立信托时,建议委托人聘请专业律师,并与信托公司交流,基于自身需求,共同设计相关条款,以准确表达和充分实现设立目的。(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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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新法讯 B01信托服务有望向普通家庭延伸 朱非2025-06-10 2 2025年06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