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朱非
6月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明确,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依照“暂行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根据“暂行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等。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暂行规定”明确,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三年,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在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上述管理措施。
“暂行规定”还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金融监管总局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一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审核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