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实务探索

认罪认罚上诉抗诉案件的裁判思路

潘庸鲁

本文字数: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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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庸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坚持公正价值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对效率未充分关注,该制度将缺乏内在持续运行的动力。实践中认罪认罚上诉案件,除少部分案件被告人是以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为由而提出救济性上诉外,大部分案件是被告人为服刑留所或者争取进一步从宽以量刑过重为由而提出违约性上诉(实质上是一种无效上诉),但即使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司法资源同样已被消耗。因此,检察机关为引导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针对此类上诉案件而提起抗诉,由此引出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抗诉的问题。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充分尊重和保障

  上诉权属于请求权和救济权,被告人有获公正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权利,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被告人可以请求上级法院改判或撤销一审判决来维护自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显然,上诉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被告人被赋予绝对的上诉权,这表明国家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充分保障的立场。也正是由于上诉权是对弱势被告人二审诉讼权利的最大保障,即使存在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情况,国家也不施以法律制度性阻止。法院唯有充分尊重和保障上诉权,才有可能有效发挥刑事二审程序的救济和纠错功能,确保刑事诉讼实体和程序公正的真正实现。认罪认罚系控辩双方通过一定形式协商达成的合意,法院在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后,原则上根据公诉机关的从宽量刑建议作出确认性判决。以此逻辑,认罪认罚是被告人的自愿选择,量刑结果已经得到被告人的事前认可,被告人在量刑未逾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下理应服判息诉。但是,人性复杂且趋利避害,被告人达成具结书之前或许可能经过激烈思想斗争而作出某种妥协,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度支持下,被告人内心希望通过上诉争取进一步从宽,此种心理是人之本性,法院应给予适当理解。

  准确理解检察机关的抗诉权

  法律虽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没有任何制度限制,但并不意味着鼓励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再提起上诉,毕竟认罪认罚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自愿协商选择的结果。针对违约性上诉行为,为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来引导被告人此类上诉行为,是确保该制度稳健行远的积极探索。但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不应抗诉,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抗诉对象是针对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即检察机关抗诉的目的在于阻止一审确有错误裁判的生效,通过二审程序纠正一审错误的裁判,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一审判决是建立在当时控辩双方达成具结书的基础上进行的确认,即使上诉,也不表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一审判决既然已确定,以抗诉对抗被告人上诉,不符合抗诉权行使的法定目的和法定条件。对此论点,笔者认为也有可商榷之处:第一,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理由包括“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刑罚明显不当”等,这些理由的判断首先是以检察机关的“认为或理解”为准,至于是否为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刑罚明显不当等,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决。第二,认罪认罚案件不同于传统刑事案件,它是控辩双方的自愿协商结果,这一过程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真诚悔罪,并非检察机关的单向指控。无论被告人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通过认罪认罚获取了事实上的大幅度刑罚从宽让渡,这种从宽的核心依据是认罪认罚具结书,除出现新情况外,一旦上诉就会从逻辑上动摇或否定从宽的基础事实。但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确有随时反悔的权利,同样,抗诉机关也应有纠正的权力。第三,如果被告人上诉后,其所获取的量刑从宽无收回的任何路径,如此逻辑将会导致权利让渡与量刑从宽失衡,这不符合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等性,法律不应鼓励被告人不遵守契约的行为,否则将违背该制度效率价值的内在追求。当然,为慎重、准确、及时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应当坚守客观立场,避免抗诉权滥用。

  对判例的评析和思考

  案例:2019年8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决定,通过境外采购头盔及配件等货物,采用低报价格等方式进口涉案货物,后由公司在境内销售牟利。经上海海关计核,被告公司从中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61万余元。2023年7月26日,侦查人员至被告人陈某工作地点开展调查,陈某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应单证,后如实交代了自己和单位的上述犯罪事实。侦查期间,被告公司退出部分违法所得119.5万元。审查起诉期间,根据预缴罚金情况,检察机关与被告人达成附条件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期间,被告公司向一审法院预缴罚金400万元。

  针对本案,一审法院除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外,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陈某在宣判后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中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公诉机关随即以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庭审中陈某提出其自愿认罪认罚,想进一步预缴罚金,但因某种原因并未预缴罚金,庭后陈某提交了自愿撤诉申请书。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意见,建议二审法院依法纠正。根据量刑规则,若双方没有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的量刑一般应在5-10年之间,即陈某因认罪认罚获得了较为明显的从宽福利让渡。从这个角度讲,抗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上诉状内容,以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具有一定的道理。但二审法院综合考量下来,认为本案可以驳回抗诉,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以充分尊重和保障。本案中陈某的上诉理由虽然前后发生变化,从上诉状原判量刑过重到庭审中对原判定罪量刑无异议,只是希望进一步预缴罚金以争取更大从宽,这也反映了其内心处于一种纠结或博弈心态,但法官不能对被告人人性的趋利避害和利益最大化追求心理过于苛求,应温和中性地看待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上诉。陈某在一审宣判之前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及预缴部分罚金共计519万元,陈某通过一审期间的实际行动,证明了其具有进一步预缴罚金的事实基础,故不能完全排除其在二审有再次预缴罚金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虽然客观上陈某以亲友无力筹措为由最终未预缴罚金,但其上诉行为并不是以量刑过重为由以期留所或从宽投机这类典型认罪认罚的反悔行为。第二,开庭后陈某经过权衡随即自愿主动撤回了上诉,表达了服判息诉的愿望,应视为陈某对一审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效力的再次确认,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正当性随着上诉人的撤诉被一定程度上弱化。反之,若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坚持上诉,因其认罪认罚获取了较为明显的量刑从宽幅度,在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制约下,很有可能会对其加重刑罚。第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类案处理规则是被告人在二审期间能够及时认识到错误,申请撤回上诉,表达了认罪服法的态度,结合被告人的罪行及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其所判处的刑罚罪责刑相当,不宜因被告人曾提出上诉就对其加重刑罚。第四,支持抗诉的检察机关虽然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予以纠正,但并未明确对陈某加重刑罚的具体量刑建议。综上,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等进行了全面实质性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的判罚并无不当,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然,本案虽然驳回了抗诉机关的抗诉,但为引导上诉人陈某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二审法院对其认罪认罚后的上诉行为进行了庭审教育。

  从本案中可以得出两点启示:第一,应对被告人上诉理由、上诉动机或目的、抗诉机关抗诉理由及支抗理由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研判,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最终确定是支抗还是驳抗。第二,如果被告人不是典型的无因、投机上诉行为,且在二审期间又自愿撤回上诉的情形下,可视为被告人继续认罪认罚,若抗诉机关不主动撤回抗诉,此时一般可驳回抗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此类上诉、撤诉行为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综上,二审法院对抗诉机关针对违约性上诉的抗诉应秉持依法合理支持的立场。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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