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网购12瓶茅台全是假 该不该假一赔十

法院:6瓶茅台酒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陈颖婷

本文字数:1512

  □  记者  陈颖婷

  消费者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购入12瓶茅台酒,鉴定为假货后主张十倍赔偿,法院为何仅支持部分诉求?惩罚性赔偿的合理边界在哪里?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假茅台酒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买了12瓶茅台酒要求假一赔十

  2023年6月23日至6月24日期间,张先生在李某开设的网店中,以下单6次、每单2瓶的购买方式购买了12瓶茅台酒,支付货款合计19927.37元(平台优惠后)。

  张先生在下单前曾多次向该客服询问“假一赔十吧?”“是黑店吗?”“收到货后我会全部送茅台公司鉴定!是假酒我会起诉你假一赔十……”

  同年6月25日,张先生收到案涉12瓶茅台酒。7月1日,张先生向该网店的客服发送“到茅台公司鉴定了,全是假冒茅台酒!怎么处理?”并提交售后申请。

  7月13日,茅台酒品牌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载明案涉12瓶茅台酒“非我公司生产(包装)。”认定张先生在李某处购买的12瓶茅台酒均为假冒茅台酒。

  李某于7月16日前将货款全额退回给张先生。随后,张先生诉至法院,以李某销售的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其主张价款十倍赔偿,共计199273.70元。

  法院判决一半就超出正常需要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委托了具有鉴定资质的品牌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茅台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上述事实证明被告李某销售的案涉商品系假冒茅台酒,被告李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案涉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被告李某明知销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继续销售,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中注意到原告在本案中先后购买了12瓶案涉茅台酒,超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从既打击食品安全问题又规制高额索赔牟利,平衡保护消费者及经营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长宁法院酌定原告购买的6瓶茅台酒符合其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对该部分商品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即99636.85元。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2024年8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之下。本案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抽象规则运用到高价商品的具象化场景中。

  对高价食药品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首先是消费习惯匹配性。高价食药品(如茅台酒)的消费通常具有低频率、高成本的特点。普通消费者如出于自用目的购买,往往会对商品真伪、渠道资质等进行充分核实后再购买,且单次购买数量通常限于实际需求范围内。若消费者在短期内分批大量下单,明显违背消费者对高价食药品的审慎购买习惯,难以支持全部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其次,购买目的合理性。以本案茅台酒为例,自用、收藏、馈赠、商务宴请等用途均需与实际消费场景匹配,本案原告声称购买12瓶茅台酒系为了商务宴请需要和自己饮用,但未提供具体用途证据;其收到货后统一送检的行为,进一步凸显其索赔意图。故生效判决酌定6瓶茅台酒符合其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并对该6瓶茅台酒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此外,高价食药品一般具备较高的稀缺性和经济价值,其保质期或保存条件也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普通消费者通常不会一次性大量囤积,而是会根据实际需求分批购买。若购买数量明显超出个人正常消耗速度,且在购买前未与商家沟通特殊储存条件,如购买大量高价人参,已明显超出家庭正常食用需要,且未与商家确认特殊储存需求,则难以认定其购买行为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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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网购12瓶茅台全是假 该不该假一赔十 陈颖婷2025-06-17 2 2025年06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