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夏梦 潘志川
本报讯 骑手送外卖途中与他人相撞,导致他人受伤,公司为骑手购买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伤者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非医保用药不赔。那么,交通事故中,非医保用药的责任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保险理赔过程中扣除非医保用药医疗费争议的案件。
外卖小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吕某发生碰撞,致吕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任。
刘某是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曾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单特别约定载明,在保障期间,骑手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但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费用以及医保统筹基金、附加支付,均为保险责任除外。
事故发生后,吕某就相关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甲公司赔偿损失合计20万余元。甲公司履行相应赔付义务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认可骑手刘某事发时是在执行配送工作任务,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甲公司赔付的吕某医疗费中,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甲公司则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按照交通事故法定赔偿项目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理赔。保险公司未能指明医药费单据中的非医保用药部分金额,也未能就医保范围内的可替代用药加以举证,不同意扣除非医保部分。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予恪守。外卖小哥刘某是在执行甲公司配送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损害,故本案属于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的保障范围。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针对医药费,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扣除非医保费用,但未能明确非医保部分的具体金额,亦未能就相关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情况加以举证,对此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