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刘玉林 俞斯佳
记者 徐荔
为“省成本”,公司总经理和采购经理竟然利用快递安全监管漏洞,委托不知情的快递人员运输化学性有毒物质,罔顾公共安全,还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并剖析了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回顾>>>
2022年9月1日,上海某公司向湖北某医药公司求购三甲基氰硅烷液体。为减少成本,湖北某医药公司总经理牛某安排采购经理王某某使用普通快递邮寄三甲基氰硅烷液体,上海某公司收货发现有漏液情况,联系牛某补发。同年9月14日,牛某仍安排王某某使用普通快递寄递,王某某在快递驿站寄递时,向工作人员谎称该液体为“洗衣液”。而后,装有三甲基氰硅烷液体的塑料桶在运输时发生破损,导致快递公司扫码员张某某氰化物中毒死亡。2024年5月,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对牛某、王某某提起公诉。奉贤区法院采纳全部指控意见,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牛某、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
说法>>>
● 三甲基氢硅烷属于刑法上的“毒害性物质”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是指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出发,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性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学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据此,对于某一物质的毒害性判断要同时满足两个方面:一是从毒性角度出发,判断对人或动物的危害性,是否可能导致中毒或其他不良影响,具体分析物质的性质、浓度、数量等。二是从公共危险性角度出发,判断是否违反国家毒害性物质管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判断时需综合审查行为模式、接触途径等各方面作出结论。
●寄递三甲基氢硅烷危害公共安全
三甲氰硅烷是化学性有毒物质,但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毒害性物质,还要从公共危险性角度出发作进一步分析判断。本案中,牛某、王某某利用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开箱验视规定的漏洞,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三甲基氢硅烷从湖北运输至上海。其间,在快递员分拣环节发生泄露,与货车车厢内的水接触后释放出剧毒的氰化氢气体,致扫码员张某某吸入该气体中毒身亡。事后查明在物流过程中,该液体并非仅由扫码员张某某一人触及。在收件、运输、分拣等一系列流程中,还被其他工作人员相继接触。从现场勘查的结果看,泄漏的有毒液体已经渗透到其他快递盒上,一旦这些快递沿既定路线运输、配送,无疑会有更多人接触。牛某、王某某违规寄递三甲基氢硅烷液体的行为,已具备导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的具体危险或实害结果发生的性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相关分析
《刑法》第125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邮寄行为,而在第2款却没有规定邮寄行为。有观点指出,《刑法》第125条第2款没有规制邮寄行为,邮寄危险物质不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运输与邮寄均是将物品从一地运至另一地,两者主要是运输方式的区别,并无实质差异。实践中,最相似的例子是运输毒品罪,行为人利用快递方式将毒品从一地寄至另一地的行为定性为运输毒品罪,并无争议。从民事法律分析,快递服务实际上是一种委托运输服务,其中快递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与寄件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收货人处。快递公司因拥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对物品进行运输,但禁止对易燃易爆品、毒品等物品运输。若快递从业人员违反《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运输违禁物品,在收寄过程中存在收取高额运费等非常规操作,结合供述、证言等证据判定快递从业人员对运输对象的主观明知,可以认定快递从业人员与寄件人构成相关刑事犯罪的共犯,如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反观本案,寄件人王某某向快递驿站工作人员谎称三甲基氢硅烷液体为“洗衣液”,工作人员在未开箱验视的情况下,听信王某某以生活用品运输收取快递费,违反《快递暂行条例》第30条,应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邮政法》第75条规定,寄件人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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