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录用通知发了,原工作辞了,新公司又突然变卦?近日,记者从杨浦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涉劳动法律关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新公司应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一信息技术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公告,小东(化名)向该公司投递应聘简历,并收到《录用通知书》,其中载明入职日期、试用期、工作岗位、薪资,并要求入职当日携带原公司离职证明原件,约定小东需5日内确认接受该通知书且配合背景调查。小东确认接受后,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正式入职前,新公司却称,在与小东原公司的人事进行电话沟通时,对方对小东作出了负面评价,据此认定小东“背景调查不通过”,并通知小东取消录用。
小东认为,自己对入职通知进行了确认,形成承诺,并为了入职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新公司单方面以“背景调查未通过”为由取消录用,导致自己被迫出现“空窗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该信息技术公司则认为,其在向小东发送《录用通知书》时,明确说明要对小东做背景调查。经调查,发现小东原公司对其工作表现评价不佳,如业绩垫底、难以适应岗位要求及抑郁倾向影响工作等,故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已及时通知,不存在缔约过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录用意向、工作岗位、报到日期、基本薪资、签约条件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该要约经小东承诺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预约合同成立。《录用通知书》要求小东报到时携带原公司的离职证明,足以使小东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因此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该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结合小东在原公司的收入、《录用通知书》承诺的薪资、新公司的过错、小东自身的就业条件以及寻找新工作需要的合理周期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小东经济损失25000元。
【法官说法】
“从法律视角分析,用人单位单方面反悔拒绝劳动者入职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赔偿劳动者因信赖该要约而产生的损失。”本案主审法官戴诗亮表示。
在劳动者确认《录用通知书》后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存在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和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两种责任。从遵守录用通知这个预约约定来看,是预约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来看,是违背诚信原则、违反签约前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两种责任构成要件存在差异,违约责任较为严格,不考虑主观过错;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违反签约前义务的一方存在主观过错。对以上两种责任,法院通常结合当事人主张、主观过错、利益平衡及保护弱势当事人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并作出妥当处理。
“本案中,小东辞职后该公司才进行背景调查,且未就调查情况给予小东解释说明的机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当程序要求。另外,除原公司的负面评价外,并未发现小东存在未如实或完整提供信息资料的情形,故该公司仅以小东存在负面评价为由认定小东背景调查不通过,导致小东暂时失业受到利益损失,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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