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新法讯
【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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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管理人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管理人账户资金使用实行“审批+备案”双轨制,5万元以上支出需法院书面批准,5万元以内需附凭证备案;法院可随时抽查财务账簿,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或法院认为必要时,可启动任中或离任审计。
此外,要求管理人制定职责分工方案或设置专门安全管理小组,落实或督促落实危险源关闭、生产场所封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