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抢娃大战”,近年来已成为夫妻离婚或分居期间的高发事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也侵害了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国法律提供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两种救济途径。当遇到对方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时,使用哪个“令”才更有效呢?
两“令”详解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一项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护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其针对的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安全问题,通过国家公权力适度介入家庭生活,及时阻断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比如“(2024)沪0105民保令4号案件”中,长宁区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李某丙对双胞胎女儿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行为,使两申请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并采取了离家出走甚至随身携带刀具这样危险的行为试图逃离李某丙的控制。李某丙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故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继续施暴,并暂时变更抚养安排。
“人格权侵害禁令”则是《民法典》第997条创设的新型救济制度,旨在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行为。其针对的主体较为广泛,既适用于自然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1001条,对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保护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使监护权等身份权益得以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获得救济。
“(2025)沪0120民保令1号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奉贤区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基于监护关系,享有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情况以及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被申请人郑某擅自带走婚生子并拒绝告知去向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李某的监护权,故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其藏匿行为。
两“令”虽然同为预防性法律保护措施,但也存在明显差异。
人身安全保护令专门针对家庭暴力,适用范围较窄但保护力度强,反应速度快。人身安全保护令的24小时、72小时反应机制能够快速及时地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流程以及签发流程各个法院亦较为熟悉。
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相比,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保护范围更广,对各类人格权及特定身份权侵害均可提供救济,其制度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设计,更加针对解决家事案件的复杂问题和身份关系。
但自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实施以来,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而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仍然很少,法院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签发仍有待实践。
适用差异
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制度定位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亦呈现出一定的区别。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需以存在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或现实危险为前提,如“(2018)沪0115民保令26号”案所示,浦东新区法院审查时重点审查了被申请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家暴,以及基于离婚纠纷,被申请人是否对未成年子女存在侵害的可能性。
而人格权侵害禁令则着眼于对申请人的监护权等身份权益的保护,如“(2024)沪0104民保令14号案”,法院主要审查藏匿行为对监护权的侵害及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损害。
从证明标准看,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证明“有较大可能性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或精神上造成损害”,证据多为报警记录、医疗记录等。比如,“(2024)沪0107民保令2号案”中,社工机构的调查报告、报警记录等成为签发保护令的关键证据。
而人格权侵害禁令则需证明“侵害监护权的行为正在或即将实施,且损害难以弥补”,比如,“(2025)沪0120民保令1号案”中,申请人提供的短信记录、报警回执、寻找孩子的出行记录等证明了被申请人确实存在不告知申请人孩子去向,客观上导致父子断联一年有余,长期阻碍其行使监护权的事实。
从救济内容看,人身安全保护令侧重禁止暴力、强制迁出等措施,如“(2024)沪0105民保令4号案”中,长宁区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对子女实施殴打、拘禁、辱骂等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接近子女的学校和住所等经常出入场所。
而人格权侵害禁令则直接针对藏匿行为本身,如“(2025)沪0120民保令1号案”中,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实施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更精准地解决了监护权纠纷的核心问题。
如何选择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则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案件中,人格权侵害禁令具有一定的适用优势,其不受家庭成员关系限制,可适用于公婆、岳父母等非共同生活的亲属实施的藏匿行为。
但是,对于具体案件还应当进行具体分析,选择最适合的方案。
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案件中,涉及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暴力、人身安全的威胁以及因父母间暴力抢夺行为给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伤害的,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因为该令的制度设计对家庭暴力更具针对性,并且运行多年已经形成成熟的体系,无论律师还是法官都更为熟悉。
如果抢夺、藏匿孩子主要对申请人的监护权进行了持续性的侵害,则可以优先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因为该令可延申适用于身份权利的保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天然监护人,任何一方都享有了解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探望子女的权利,任何一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
如果申请人确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阻碍其探望,或者已经造成申请人与未成年子女长时间未见的事实,应当及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对方的侵害行为。
综上所述,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制度定位、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差异,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进行适用。
总的来说,对于抢夺、藏匿未成年案件,人格权侵害禁令以其精准的适用范围和高效的程序设计而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加适合普遍的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案件,因为该现象多发生于离婚或者分居期间,双方为了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而产生的纠纷,主要侵害的也是对方的监护权,而不是针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当然,在孩子遭到隐匿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也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类对于心理健康的影响以及负面情绪较难证明,尤其是对于年纪尚小的未成年儿童。
随着相关法律体系的持续完善,人格权侵害禁令必将在家庭法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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