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王蕾 姜圣芃
在跨国运输途中发生了货物损失,适用哪一国法律、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往往是纠纷争议的焦点。近日,在一起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上海海事法院精准判断适用法律,并通过严谨规范的外国法查明程序作出判决,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该案中,上海的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将三台高速冲片机交由印度孟买的一家集装箱运输公司,自上海海运至印度那瓦舍瓦,再通过陆路运输送至最终交货地点印度达得里。运输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全程提单。不料,货物在印度那瓦舍瓦港口至达得里的陆运途中,因运输车辆发生侧翻,两个20英尺框架集装箱从上掉落,导致装载在箱中的两台高速冲片机直接砸在路上损坏。原告上海供应链管理公司起诉运输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运输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法庭上,原、被告围绕货损赔偿的具体金额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其赔偿两台高速冲片机的全损价值。被告认为,涉案货损发生于印度陆路运输区段,应适用印度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限额。
经仔细调查和分析,合议庭综合考虑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予以适用。根据《海商法》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应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该案货物的灭失发生在印度境内的陆运过程中,应当参考印度相关法律对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为确定本案货损赔偿金额,上海海事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对印度关于陆路运输发生货损时承运人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查明。
经查明,印度关于陆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依据该国《道路运输法》的相关规定,普通承运人对任何货物的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应以已经支付或者应当支付运费的10倍为限,但不得超过托运人在货物托运单中申报的货物价值。
该案中发生损坏的为两个20英尺框架集装箱的货物,合议庭最终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两个集装箱运费的10倍为限,折合人民币59万余元,于是判令被告以此金额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该案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也对法院严谨专业的审判态度表示高度赞赏。
上海海事法院表示,将进一步优化外国法查明工作流程,加强与专业机构、高校等的协作,持续提升对涉外法律问题的研究能力,推动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助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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