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云南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数字化智能化专业研究2025年度学术研讨会”在昆明举办。本次会议以“数智化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场景与发展趋势”为主题,围绕数智化与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发展,智能化在侦查、刑事检察、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场景与发展趋势等议题展开探讨。
鼓励法院自主探索提升智能化水平
四川大学法学院杰出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左卫民表示,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保障司法数据安全,完善数字技术智能应用机制,推动实现全国法院“一张网”。此外,要深入拓展数字化司法应用场景,推动智能化司法应用,以数字化、智能化推动审判流程、诉讼规则、司法模式变革。
他还认为,未来建设数字法院应立足地方法院的实际应用需求,发展方向应当是有限集中、数据集中,而不是细节集中、操作集中、应用集中。同时要鼓励地方法院自主探索,进一步提升智能化水平。
电子数据取证应遵循必要性原则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自正法教授肯定了大模型的网络搜查的时代价值,但也造成了传统侦查权的扩张,以及侵权事件的发生,需要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探索数字权益体系。因此,需要对大模型网络搜查进行过程性的跟踪,建立搜查前、搜查中和搜查后的程序规范,实现传统的犯罪控制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均衡。
四川大学法学院马静华教授揭示了公安机关的内部数据取证存在取证方式非诉讼化,个人隐私、信息、经营信息甚至商业秘密易不当泄漏的问题。为应对上述问题,电子数据取证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取证方式要从行政管理式的日常式授权到分类式的审批方式;且应接受公诉、法院的调取命令和辩护人的调取申请。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阮堂辉教授分析了我国非羁押措施中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电子监控的实践现状,并提出应形成“立法—决定—执行—监管—救济”的完整电子监控运作流程。
需关注追问人主体性与人机关系问题
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谢小剑教授阐释了大数据资金分析报告的内涵、功能及技术背景,回应了证据资格与种类问题。他认为,新型证据形态与传统证据种类存在对接难题,多样化证据形态背后的正当理论基础有待论证。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兰荣杰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形式美观、实则空洞,且大量技术和管理层面的研究偏离了刑诉法调整利益分配的规则,建议把更多精力放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与个案的“魔鬼细节”中。
云南大学法学院何永军教授阐释了语言哲学上的致命挑战。他认为,语言的不精确性使得人工智能无法达到期望的应用状态,因此,应考虑人工智能的应用范畴,除赞同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外,更应强调追问人的主体性问题、人机的关系问题。(朱非 整理)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