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黄怡婷 和与乐 记者 徐荔
拥有抚养权的母亲想要接回孩子,不料却遭到前婆婆的拒绝,双方的矛盾因此升级,甚至还引发了一场“意外”的官司。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上诉案件,纠纷的导火索就是因为前婆媳抢孩子……
想接回孩子遭拒
前婆媳矛盾难解
“喂,警察吗?我前儿媳在门口砸门,她要抢走我孙女,你们快来!”
2024年1月9日,周女士刚拿到女儿的抚养权纠纷判决书,就立马在亲友陪同下前往前婆婆家接孩子。
没想到,前婆婆不仅拒绝开门,更不愿让周女士接走孩子。周女士情绪逐渐失控,敲门也变成了拍门、踢门,前婆婆因而以故意毁损财物之由报警。
民警至现场出警并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周女士及亲友故意毁损财物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某公安分局多次组织调解,但前婆婆都予以拒绝,不愿参加。
而后,前婆婆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某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一审驳回了前婆婆的诉请。于是,前婆婆又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前婆婆自称,并不知晓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周女士。但周女士并不认可前婆婆的这种说法。双方还就事发当日是否损毁房门等问题争执不下。
法院二审认定
公安机关处理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周女士及其亲友是否存在毁损财物的主观故意,二是周女士拍门、踢门行为与房门损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上海一中院认为,周女士不存在毁损财物的主观故意。结合案发当日的情境,周女士是在依法取得抚养权的判决生效后,立即前往接回孩子,周女士的行为出发点是履行法律判决并尽母亲责任,主观意图上显属合法。同时,周女士及其亲友并没有携带工具、明确针对门体实施破坏等蓄意行为,也没有表现出任何以破坏财物为目的的言行。
上海一中院分析,该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权执行冲突,周女士与前婆婆在亲属关系上具有复杂的情感纠葛,此类背景下的行为易出现激烈反应,但并不能因此推定周女士具有明确的违法故意。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拍门、踢门行为与房门损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涉案地点的房门使用年限较长,存在自然老化的裂痕,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地点的房门损坏与周女士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某公安分局综合考虑纠纷起因、周女士的行为情节、房门使用情况等因素,认定周女士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了前婆婆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在涉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纠纷中,亲人之间的高度对抗、家庭成员的抵触情绪,极易使法律程序陷入执行困境,还会在孩子心中留下创伤。在儿童权益保护的背景下,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应该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通过理性协商推动判决履行,而非陷入“情绪战争”,使未成年人成为权利纷争的受害者。
本案是因上诉人孙女的抚养权纠纷引发,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希望双方能更为理性克制地处理相关问题,以避免发生类似的矛盾。
另外,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要明确情绪宣泄不能越过法律红线。
周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迫切渴望接回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踹门的行为,不但会让孩子、周围邻居产生焦虑恐慌,若一旦涉及故意损坏财物、触及法律红线,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