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就“草案”内容完善建言献策。
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解决异地就医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震认为,当前制度的结构性失衡导致的问题已经威胁制度可持续性,区域间的制度可持续性差异过大。因此,需要以提高共济性解决。随着人口流动加速,异地就医等问题凸显,亟需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要素顺畅流动。经济大省应在社会保障方面承担更多责任。
他还认为,应当借助大数据和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撑,推进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创新;同时,建立中央风险调剂机制,实现资金与风险的精准匹配。此外,建立、上收各省政策权限,制定全国统一的基准费率和待遇标准,倒逼地方改革。
通过统一社保待遇清单缩小地区差距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研究院研究员王宗凡认为,草案需进一步体现公平统一的原则,既包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的公平统一,也包括医疗服务的公平统一。筹资机制应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将居民医保的按人头筹资改为同收入相关,待遇方面应通过统一的待遇清单来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医疗服务可以通过医保基金的定点管理和战略购买来实现总量与基金的匹配而非持续的扩张。
此外,要具体区分支付管理和基金互助两种统筹,作为医疗服务购买主体的支付单位,宜在地市级层面,直接面向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但基金互助共济则不局限于此,在省级统筹基础上通过中央风险调剂金实现跨区域的风险调整。
现行医保体系各制度功能定位尚不清晰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何文炯教授认为,此法草案进一步完善需关注四点内容:一是此法只对基本医疗保障适用,对于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如商业性医疗保障、医疗慈善等并不适用,建议增加“基本”二字以匹配法律内容。二是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各制度安排功能定位不清晰且存在诸多弊端,以此为准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医疗保障体系”内容不利于后续制度改革完善。三是草案第十条中居民参保突出强制性,具体如何落实有待考量。四是任何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管理都必须贯彻“以支定收”原则,精算只有在“以支定收”的基金管理规则之下才需要。
建议增加长期护理保险等原则性规定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教授申曙光建议,该法应明确以实现全民“病有良医”而非“病有所医”为制度发展目标,除考虑将草案名称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障法》外,还可以将商业健康保险等不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纳入草案,而不修改法律名称。
此外,建议扩充筹资支付体系、监管体系、经办管理体系等内容以充实医疗保障体系内容,单列一条“基本医保省级统筹”为第二章内容,以明确其重要性,增加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与大数据开发利用、三医协同发展治理、长期护理保险等内容的原则性规定。(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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