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服务

试用后未录用 是否符合规定

本文字数:427

  我表妹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合同中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表妹觉得自己的工作中规中矩,没有出现什么差错,但试用期满公司却表示将和她解除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是,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不可滥用,其行使务必合法、合理并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将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将试用期的考核内容予以告知,并经劳动者确认。

  如果基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事先即确定并告知了“录用条件”,并且你表妹“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要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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