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随着老龄化不断显现,越来越多单身老人开始尝试“黄昏恋”,然而,由于涉及财产、子女和世俗观念等种种因素,许多“黄昏恋”往往容易产生感情纠纷甚至是经济纠葛。86岁的袁大爷与71岁的郑阿姨通过社交活动相识,并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袁大爷承担了约会、旅行以及礼物等方面的大部分费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产生矛盾,最终决定分手。分手后,袁大爷要求郑阿姨返还恋爱期间的部分费用,郑阿姨则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争执,并多次拨打110请求民警上门处理。民警多次协调,但均无果。为防止事态扩大,民警将该案移交至闵行区莘庄镇社区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大爷称自己付出太多,对方却无理由分手
调委会接到该案后,迅速委派调解员介入。调解员顾敏喆在了解情况后,分别找到袁大爷、郑阿姨进行单独访谈,了解两人对恋爱花费的理解、两人分手原因以及袁大爷提出的返还费用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收集相关的消费记录等资料,为调解工作做准备。在理清脉络后,调解员邀请双方于约定的时间进行面对面调解。
在调解中,调解员首先明确了调解的目标是协助双方妥善处理恋爱费用索赔纠纷,尽可能平和地结束这段关系。调解员首先引导双方在尊重和理解彼此的基础上,理智、冷静地表达各自的观点和感受。
袁大爷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为郑阿姨花费了大量金钱,这些经济付出未得到应有的回报。此外,袁大爷表示,郑阿姨在未明确提出分手理由的情况下结束了两人关系,他非常委屈,感到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要求郑阿姨返还部分费用。
郑阿姨则认为,这些费用是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恋爱花费是自愿行为,且自己也曾为袁大爷做出过经济付出,因此不同意返还。
恋爱花费是否可以在分手后返还?
通过双方的讲述,调解员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恋爱花费是否可以在分手后返还?调解员进行了检索与分析。依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调解员指出,恋爱期间的消费,如情侣间基于一起逛街吃饭、一起外出游玩等消费支出,以及赠与的小礼物,一般被视为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除非存在法定情形或有明确的借款协议或证据,则很难要求对方返还。同时,调解员表示袁大爷事先也并未与郑阿姨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分手后的经济补偿。
随后,调解员还对双方进行了情感疏导,引导双方回忆恋爱期间的美好时光,以及彼此为对方付出的努力和关爱,使得双方逐渐放下了心中的怨恨和不满。见双方态度软化,调解员乘胜追击,一边引导袁大爷理解,恋爱关系中的付出并非交易行为,不应期待等价回报,情感更是无法量化。另一边也引导郑阿姨理解袁大爷因分手而产生的失落感,尽可能诚恳地解释分手原因,以缓解袁大爷的不满情绪。
调解员:给予其他形式的“情感补偿”
在调解员的劝导下,双方态度发生转变。于是,调解员提出,虽然法律上难以支持恋爱消费全数返还,但郑阿姨可以考虑以其他形式给予袁大爷一定的“情感补偿”,如归还部分贵重礼物、写一封感谢信等。
调解员表示,恋爱关系的结束并不代表过往所有的付出都失去了价值,在交往过程中获得的感情体验、生活乐趣、个人成长等都是无形的收获。在调解员的引导下,袁大爷和郑阿姨就恋爱费用索赔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袁大爷逐渐理解了法律上难以支持其索赔请求的事实,但仍希望得到郑阿姨一定程度的情感回应。郑阿姨表示愿意写一封感谢信,感谢他在恋爱期间的付出和陪伴。
经过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袁大爷不再要求郑阿姨返还费用,郑阿姨写下一封感谢信,感谢袁大爷在恋爱期间的付出和陪伴,也愿意在今后与袁大爷保持友好的关系。经回访,双方对于此次调解的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细心倾听、耐心释法,在袁大爷与郑阿姨理解和接受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帮助双方找到了一种情感层面的和解方式,妥善处理了恋爱费用索赔纠纷,使双方能够较为平和地结束这段黄昏恋关系。
在处理类似“黄昏恋”索赔恋爱费用纠纷时,调解员应尊重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和双方的感情基础,通过调解和沟通来化解矛盾,避免将纠纷升级至法律层面。同时,本案也提醒老年人,在恋爱期间要理性对待经济支出,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无论什么年龄段的人谈恋爱都应该正确对待感情,恪守道德底线。发生感情纠纷后,保持头脑清醒,采取合理方式处理和解决,切勿输了感情丢了面子。感情结束后,体面分手才是最好的告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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