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喀什大学法政学院联合举办的第八届中国网络法治高端论坛在喀什召开。本次论坛以“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机遇、挑战及其法律治理”为主题,聚焦人工智能时代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
与会专家围绕人工智能立法模式、侵权责任、权利保障、跨境治理等热点问题展开研讨。
人工智能立法设计应兼顾发展与规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以《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思考》为题作主题报告。她表示,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不宜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基本法”,而应通过修订现有法律及制定弹性下位法解决具体问题。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应在“以发展为优先”的原则下兼顾安全与伦理,既要回应国际竞争与国家战略需求,也要解决算法透明度、隐私保护等现实问题。
在立法模式上,她主张以“可接受与不可接受”两级分类为底线,辅以黑名单制度、沙盒机制和保险机制,推动责任合理分配,并且在人文主义、可信与动态治理等原则下,探索兼顾发展与规制的制度设计,为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人工智能责任认定应结合不同应用场景
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的发言题目为《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若干问题》。他聚焦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问题,提出应重点关注规则适用、责任主体认定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人工智能侵权案件虽已在我国出现,但多数情形可由现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加以解决,仅部分新问题需进一步探索。
他认为,人工智能责任认定应结合不同应用场景,合理区分研发者、提供者与使用者责任,避免一概适用连带责任,同时在因果关系和过错推定方面应保持审慎,以防立法过于激进。针对“穿透式责任”争议,他主张应根据行为结合度而非简单商业关联判定连带责任,并警示过度监管可能抑制技术创新。
应构建统一的综合性人工智能立法框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周辉副主任以《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为题发言。他认为,立法既要促进创新发展,又要有效防控风险,核心在于法治路径和制度设计的选择。国际上人工智能立法呈现多元模式,美国与欧盟各有特点,中国亟需结合国情在全球视野下推动顶层设计,回应产业生态需求和国际规则竞争。
他建议,面对总则性、碎片化、低位阶立法的现状,应构建统一的综合性立法框架,既规范市场秩序和政府AI活动,又激励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并通过动态清单、评估机制和立法特区等制度创新,提升法律的协调性与适应性,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统一立法并不等于法典化
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袁康教授以《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论争与选择》为题作主题报告。他梳理了学界在是否需要统一立法、立法时机与立法路径上的分歧,并回应相关误解:统一立法不等于法典化、技术中立条款可应对迭代、立法可兼具促进与规制功能、原则性规定能规避场景错配。
他表示,统一立法并非包罗万象,而是通过原则性、框架性制度统筹协调各部门法律,平衡安全与发展,避免碎片化冲突。统一立法不仅有助于确立体系协调、价值平衡和规则奠基,还能在立法过程中发挥规范塑造与共识凝聚作用,为人工智能治理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框架和长远制度支撑。 (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