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31台机器人为何“沉睡”仓库两年

法院:为逃避付款义务的拖延提货构成违约

陈颖婷

本文字数:1001

  □  记者  陈颖婷

  两家企业围绕机器人交付与货款支付展开两年的拉锯。31台ABB机器人早已备好,却因不发出发货指示陷入漫长等待。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些机器人能否顺利出仓?延迟了两年的合同又能否履约?

  备货到位却遭无限期拖延,催款22个月无果

  “货我们已经备好了,随时可以发货。”华某公司的销售经理一次又一次通过微信向固某公司发出提醒。从2022年7月开始,这样的提醒持续了整整22个月。

  一切始于2022年6月,双方签署了一份《ABB机器人销售合同》。固某公司向华某公司采购25台工业机器人,约定分批交货:2022年9月2台,10月至12月每月4台,2023年1月至3月11台。一个月后,双方再次签约,固某公司追加采购7台机器人。

  华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货周期,积极组织备货。机器人不是普通商品,每一台都价值不菲,需提前调度资金、安排仓储、协调物流。然而固某公司仅在最初支付了110余万元(对应部分合同),提取了1台机器人后,便再无下文,剩下31台机器人长期滞留仓库。

  无奈之下,华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付款义务。

  “未通知提货就不必付款”,指责对方“恶意扩损”

  面对起诉,固某公司并未否认合同的存在,但对付款责任提出不同的解释。

  该公司辩称,依据合同条款,其付款义务的前提是“确认货物并通知提货”。也就是说,只要固某公司没有发出提货指令,就不存在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固某公司还将矛头指向华某公司,指责其“明知我方暂不需货,仍提前采购机器人,属于恶意扩大损失”。他们认为,华某公司本可中止履行或暂缓备货,却故意持续囤货,企图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固某公司。

  法院:拖延提货属“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浦东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所写的交货周期,实质上是华某公司基于固某公司需求作出的承诺。也就是说,固某公司早先已明确表达过要货计划。然而,合同签订后,固某公司仅要求发送1台机器人,再未提出其他发货要求。法院认为,此举明显与其在磋商阶段的承诺相悖,构成违约。

  关键之处在于,法院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作出了突破常规的认定。法官认为,固某公司长期拖延发出发货指示,本质上是为了逃避付款义务,属于“为实现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此类行为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法院最终判决:固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并接收全部机器人。固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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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社会 A0631台机器人为何“沉睡”仓库两年 陈颖婷2025-09-09 2 2025年09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