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岑祺 张逸帆
记者 徐荔
知名主播带的货竟是“假货”,供应商怠于赔偿,主播所属经纪公司向消费者“假一赔三”后,是否有权向供应商追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回顾>>>
2022年“双十一”前,某经纪公司与某网店签署协议,约定由其旗下知名主播对网店中售卖的一款知名运动品牌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双方约定的商品售卖价格与返佣均符合正品的价格区间。然而,同年11月下旬起,消费者陆续反馈,直播所售品牌服装和鞋子均为假货。
鉴于该网店既否认商品为假货又不同意进行鉴定,该经纪公司于是单方送样委托鉴定机构检验。经鉴定,该批商品确非正品。此后,经纪公司根据“假一赔三”的标准向数百名消费者合计赔偿72万余元。
赔偿完毕后,经纪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网店支付合同约定的基础服务费用2.1万元、违约金20万元、原告代为向消费者支付的赔偿款72万余元,以及商誉损失、鉴定费等。
“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于鉴定报告我方不认可。另外,原告未经我方许可即向消费者赔偿,原告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被告在庭审中辩称。
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商品真假的问题,原告为证明被告店铺所售货物不是正品,提交了专业鉴定机构技术检验报告、消费者的反馈记录、网购平台的处罚决定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被告虽然提交了其认为获得正版授权的文件,但是其中两份授权文件是境外公司出具,被告仅提供了翻译件而未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同时,被告提交的商品采购凭证中采购日期为2022年,而报关日期却为2021年。结合原告已提交初步证据以及被告无法解释货物合法来源的情况,法院无法认定案涉商品为正品货物。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代位追偿的问题,鉴于被告向消费者发送的商品并非正品,原告作为主播所在公司,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在被告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利益相关方,有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代被告履行三倍金额赔付的义务。另外,被告出售的商品为假货,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最终,黄浦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2.1万元、鉴定费等1万余元,赔偿违约金1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向消费者支付赔偿款72万余元。
此外,法院发现,直播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审核商品真假权属信息、未约定涉争议商品鉴定方式等问题。一审判决后,法院向原告提出了司法建议,包括优化商品的权属信息审核流程,明确商品真假检验的程序,确定向消费者赔偿的主体、范围等。原告收到该司法建议后积极回复,表示会在今后的直播推广活动中有所改进。
说法>>>
直播带货迅猛发展的表面下,以假充真乱象频发。对此,直播方应当审慎检查待售商品的知识产权权属信息,提前对“样品”的真假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另外,直播合同中还可以明确约定鉴定机构名称等具体信息。
那么,直播带货模式下,责任主体应当是谁?
法官分析,该案中,案涉商品由被告经营的店铺发货,买卖合同发生于被告与消费者之间,被告应对消费者承担售假的法律责任。原告面对消费者反映商品为假,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情况时,原告存在商誉减损、平台处罚、民事诉讼等风险,其对于赔付消费者具有合法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原告在向消费者赔付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关于赔偿的标准问题,原告按照“假一赔三”的标准向消费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如果主播“知假售假”,主播和销售店铺不但需要共同承担向消费者赔偿的责任,销售金额超过一定标准,主播的行为还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而面临被刑事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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