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沈雯
运输途中货物突遭扣押,中间人竟趁机索要“旧账”,货主为解燃眉之急,深夜紧急贷款支付,事后愤而起诉,要求撤销协议、讨回钱款。货主深夜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贷款又能否讨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给出了答案。
案件回顾>>>
2023年9月,幸星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钱坤通过中间人李坎安排三辆货车进行货物运输。货物装车后,实际承运司机老田、小刘却扣押了三车货物,借此要求李坎归还拖欠他们的运费,合计10万余元。
李坎报警,并致电通知钱坤货物被扣事宜,但并没有说明司机索要的具体金额。当钱坤致电老田、小刘询问情况时,两人以钱坤并非合同相对方为由拒收款项、拒绝放货。此时,李坎趁机要求钱坤结清幸星公司2022年的23万元运费欠款,再由他向司机支付。而钱坤坚称这23万元是幸星公司原合作方、现业务员郑迅的个人债务,与此次运输及幸星公司无关。双方多次沟通未果,钱坤报警,警方经调查认定此事属经济纠纷,未予立案。
为避免巨额货物损失,钱坤与幸星公司股东被迫当夜与李坎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钱坤紧急贷款,并支付李坎13万元现金,且幸星公司免除李坎拖欠的购车款10万元。李坎出具收条确认“债务两清”,并向司机支付拖欠的10万余元运费。司机随即放行,货物于次日凌晨送达。
事后,幸星公司与钱坤认为,李坎此举是利用扣货危局胁迫钱坤支付钱款、胁迫幸星公司免除债务,因此将李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还款协议》并要求李坎返还钱坤13万元。而李坎辩称并未指使司机扣押货物,索要的23万元是幸星公司拖欠的2022年运费,《还款协议》也是合同各方自愿达成的。原欠款人郑迅则表示,23万元是其个人于2022年与李坎发生的运输业务所欠。
法院核查公安机关笔录等证据,并经审理认定,老田、小刘扣货仅因李坎拖欠他们约10万元运费,目标指向李坎,索要金额明确。李坎本人在公安机关明确自认23万元债务的实际债务人是郑迅个人,他要求钱坤支付仅因他认为二人有合作。同时,虽扣货行为由司机实施,但李坎明知解决扣货仅需约10万元,却故意隐瞒此情,利用货物被扣、原告方面临重大商业风险和赔偿压力的危困状态,趁机索要无关的23万元债务,导致原告方违背真实意愿,深夜紧急贷款支付13万元并免除10万元债务。此行为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胁迫”的构成要件。原告方作为受胁迫方,依法有权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法院判决,李坎基于该协议取得的13万元,应当返还给支付人钱坤,协议中关于免除10万元购车款债务的约定也被撤销。法院一审判决后,李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说法>>>
法律上的“胁迫”不仅指直接的暴力威胁,也包括利用他人处于危困状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故意制造或利用了这种困境,并从中获取了不正当利益。
在主张受胁迫撤销协议时,举证责任在于受胁迫方。能否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胁迫行为的存在、危困状态以及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是维权成败的关键。因此,一旦遭遇类似被“卡脖子”的危困局面,当事人应第一时间采取行动固定证据:立即报警并详细说明情况,同时务必保留好所有的通话录音、现场录像、微信或短信等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这些痕迹是事后还原事实、证明自己被迫签约的关键。
此外,一旦人民法院认定胁迫成立并判决撤销相关协议,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依据该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协议中设定的其他义务也应恢复原状。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受胁迫方必须在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权利。因此,当事人在脱离胁迫困境并收集好证据后,务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并主张返还财产或恢复权利,避免因超出行使期限而丧失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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