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的妻子抛夫弃子,对于家庭和孩子没有尽到任何义务。分居三年半之后,何先生正式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在离婚时,他还要求妻子按照离婚后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标准,补付分居三年半的抚养费,共计12万余元。这样的诉求,在法律上有依据么?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
丢下孩子
妻子未尽抚养义务
何先生和妻子有一个八岁多的儿子,因为感情出现问题,他和妻子从2022年1月就开始分居。
分居期间,儿子一直跟着何先生生活,而妻子冯女士再也没有来看望过儿子,也没有承担过任何抚养费用。
分居三年半之后,何先生正式提出了离婚的要求,而妻子对此也没有异议。至于儿子的抚养权,双方都同意离婚后儿子由何先生抚养,这也符合孩子自己的意愿。
除了仔细梳理双方的共同财产,并提出分割的诉求之外,我还代理何先生提出了一个诉求:要求冯女士按离婚后抚养费每月3000元的标准,补付分居三年半的抚养费,共计12万余元。
最终,这对早已感情破裂的夫妻,在诉讼阶段通过调解就财产分割、儿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达成了一揽子协议。
避免了一场可能旷日持久的离婚诉讼,终于结束了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何先生长舒了一口气。但他的一个追问,却引发了我的思考:
如果我这个案子没能达成协议,对方坚持拒绝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会怎么判?
法律明确
未离婚也有抚养费
对于子女的“抚养费”,《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支付抚养费的前提是“离婚后”。而对于夫妻未离婚,但一方未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支持了在特定情形下,即使夫妻未离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
上述规定也明确:主张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一方。
当然,父亲或者母亲可以代理子女提出这一诉求。
实际案例
法院并非一概支持
虽然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即使“婚姻关系存续”,但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子女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
但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存在“支持”和“不支持”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比如2024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女方陈某与男方张某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2022年10月生育一子小张,原、被告于2023年8月分居,分居后张某未再支付过抚养费。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自2023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张年满18周岁。
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本市的生活水平、小张所处年龄段以及被告张某收入,酌定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应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欠付抚养费27000元。
但是,也有很多案件法院并未支持这一情况下的抚养费。
比如另一起2024年判决的案件中,男方胡某与女方黄某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2012年5月生育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22年1月左右开始分居,儿子一直随女方黄某共同生活,从2021年7月开始,男方就未再支付过子女抚养费。
男方起诉离婚后,女方要求儿子抚养权归自己,男方补付2021年7月开始到离婚时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有证据显示双方系分别财产制,且双方均要求分割对方账户内的共同财产,应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制,女方此前抚养子女的支出仍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支出,在分割财产时女方因抚养子女而发生的支出已作为合理开销列支,未要求女方将其中一半的支出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而对于女方要求原告补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其他不支持的案件,法院的观点基本相同,认为夫妻分居期间,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分居期间各自或共同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的花销,如果是用于履行家庭义务的,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那么这些费用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离婚前已经支出的,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支出,不再进行分割、分配。
总之,此类案件中,要求支付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加以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