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要求抚养费不以离婚为前提

本文字数:739

  对于在离婚时,能否追索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判决不一,其根源在于法律规定仍然存在模糊空间。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相继公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三批和第二十七批中,对此给出了较为具体的阐述。

  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丹法官认为:

  分居期间未尽到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从程序上看,虽然离婚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案由,当事人也存在差别,但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看,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效果更好,否则,子女还要再另外提起一个诉讼。

  对于“男女双方未离婚,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应否支持”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蒙法官的答疑意见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问题涉及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子女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请求支付抚养费,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要件,而不以父母离婚为要件。

  第二,请求的主体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不是父母一方。

  第三,“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判断标准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即有履行条件和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主观上存在可追责性,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上述答疑意见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对于司法实践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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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情理法 B06要求抚养费不以离婚为前提 2025-09-10 2 2025年09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