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姜圣芃
“温标单位”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一项重要参数。在一次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温控集装箱温度设置时的失误,温度过低导致货物结冰并发生质变,引发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及货方、保险公司及运输环节中的多个主体。设置失误是谁所为?由于缺乏直接的证据,案涉各方各执一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在各方提交的纷繁复杂的证据中,上海海事法院办案法官捕捉到了一处细节,成功破局,促成了各方调解。
混淆温标单位
箱中货物结冰
2021年11月,香港一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委托上海一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运输一批液态化工品。货物从美国查尔斯顿港海运至中国洋山港入境,再通过陆路运输至无锡。美国货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是起运港陆运段和海运段的承运人,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是海运段的实际承运人。
涉案货物需储存在40-90华氏度(约4-32摄氏度)温度区间的环境下,需使用温控集装箱,海运单上注明了托运温度是18摄氏度。货物于当年12月27日装箱出运,根据温度记录变化表,格林尼治标准时间当日16时(GMT),温控集装箱温度被错误地设置成了18华氏度,导致涉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结冰并发生质变,最终报废。香港公司将上海公司、美国公司和航运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三被告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货物保险人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抓住时差细节
明责任促调解
承办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当事多方对于2021年12月27日当日发生的事实存在争议。由于涉案货物于2022年2月18日抵达无锡仓库后才被发现已经冻住,距离12月27日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相关的证据不够充足且难以简单查实。
本案中,根据温控集装箱的温度记录变化曲线,可以推测温标设置错误是导致货物损失的直接原因。承办法官积极调查并仔细核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资料,在此过程中,一个小小的标注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在集装箱流转记录中,当日11:30涉案集装箱空箱出场,提箱时间后标注了“EST”,即美国东部标准时间,再结合日期可确定为美国冬令时的东部标准时间,与协调世界时(UTC)有5个小时的时差。而温度记录变化表中使用的格林尼治标准时间(GMT)与UTC时间误差小于一秒,基本可以等同,两个记录可以进行对比验证。
承办法官据此计算,涉案集装箱空箱出场的时间换算为协调世界时(UTC)是16:30,而温度陡然下降的记录发生于较早的格林尼治标准时间(GMT)16:00,因此可以确定在提箱时已经完成了温度设置,提供集装箱的航运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美国公司在其负责的装箱环节中,未能发现并纠正错误设定的温度,应承担次要责任;而上海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对货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件事实与责任划分明朗之后,法官对各方进行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将与涉案货损关联的运输和保险纠纷两案一并调解,达成了一揽子调解方案,调解协议签署生效后很快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起案件中,因混用了温度标准而发生了货损,又因时间标准上的细节差别,得以找到了破局关键。“国际运输船舶来往于世界各国港口之间,需特别留意使用的各类数据所使用的单位标准,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因微小差错导致不必要的重大损失,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杨婵表示。
在处理涉外纠纷时,法官既要有宏观的全局视野,也要有微观的细节洞察力。国际海事纠纷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行业惯例和技术标准,看似细微的差异,如计量单位、时间标注、格式规范等,都可能成为影响事实认定的关键因素,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能够理解并运用专业信息,必要时借助专家意见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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