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徐慧
9月13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2025年中德财经法学论坛在沪召开。与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围绕“数字经济与社会的法律问题”的主题,为推进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完善建言献策。
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无需照搬欧盟模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作了题为《欧盟〈数字市场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的演讲。她表示,欧盟《数字市场法》是全球首部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大型科技企业实施事先监管的制度,核心是对互联网大平台的“守门人”实施监管。“守门人”是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核心平台服务的企业,包括网络中介服务、网络搜索引擎、网络社交服务、视频共享平台服务等,需满足定性与定量双重标准。欧盟委员会则是监管“守门人”的唯一机构,可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并可针对重复违规或系统性违法加重处罚。
她认为,欧盟《数字市场法》监管高科技企业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以量化标准认定守门人,该标准缺乏客观性与公正性;二是对守门人做出一揽子的事先禁止性规定,既不考虑被禁止的行为是否反竞争,也不考虑企业提出的客观理由或效率抗辩,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大大降低了反垄断执法标准,未能兼顾企业纵向整合的经济效率。
关于中国是否需要学习欧盟模式问题,她认为,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已有成效,我国反垄断法具备灵活性,可做到精准化调整以适应数字经济需求。她强调,中国无需照搬欧盟模式,应走符合国情的自有路线,保障数字经济在发展中规范,同时也在规范中发展。
以法治范式变革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同济大学教授周汉华作了题为《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范式变革》的演讲。他认为,数字经济有两个最为突出的特征,一是量子化发展,跨界融合后新业态、新应用、新模式会出现量子系统才会有的量子纠缠现象,不能用传统规范定性或者进行非此即彼的确定性选择;二是指数化增长,万物互联产生的巨大网络效应会推动指数化增长,对线性增长的传统产业形成降维打击。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兼具高质量与普惠性特征。进入智能化时代后,人机结合、数实共生,数字经济的量子化、指数化进一步增强,创新更前沿、增长速度更快。
他表示,数字经济对法治体系提出严峻挑战,确定性与可预期性是法治的基本属性。但在万物互联、指数化甚至双指数化增长背景下,若法治体系不能及时回应新业态、新模式,可能引发前所未有的体系性失控与安全风险,面对这些挑战,应以法治范式变革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为此,法治范式变革需做好三方面工作:确立新范式,处理不同范式之间的关系,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生成式AI侵权归责需考量注意义务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顾全作了题为《生成式AI侵权主体与归责问题研究》的演讲。在他看来,生成式AI侵权纠纷的核心争点在于责任主体界定及归责,过错认定需以注意义务为客观依据。从AI应用链特性与分工看,相关主体可分为AI研发者、AI产品提供者、AI服务提供者与AI使用者,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不同场景明确各主体归责原则。原则上,应遵循“法无特别规定采一般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同时可依算法技术解释力及电子证据掌控力强弱,依法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
他表示,生成式AI应用法律关系存在规范适用交叉竞合,需结合立法目的进行体系解释以构建完备侵权请求权基础体系。如存在法条竞合,按“最有利于权利保护”原则对义务主体适用特别规定。
在过错认定方面,他提出,既要准确判断AI应用场景的法律关系类型以确定注意义务来源,把握AI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复合性”,又需根据义务人对损害风险的预见性和控制力,结合“理性算法”与“理性人”双标准,合理裁量其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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