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多才到期,最近公司突然向我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基于我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并取消了我进入公司及电脑系统的权限。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维权?
【解答】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协商一致,或者基于法定原因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公司向你发送解约通知,并取消你进入工作场所和电脑系统的权限,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就解约所依据的事实(比如不能胜任工作)、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进行举证。
无论上述哪一环节存在欠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经济赔偿的后果。
你作为劳动者遭遇这种“被离职”的情况,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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