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协商制度的两个模式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5期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观点:量刑协商机制的引入,是我国法律确立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种结果。对于这种量刑协商机制,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权威人士各自作出了不同的理论解读,并着重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同方面。
其中,强调控辩双方所达成的量刑合意对诉讼各方都具有拘束力的观点,可以被归入“合意约束模式”;而认为量刑合意仅对控辩双方具有拘束力、法官对该项协议行使实质审查权的观点,则被视为“职权裁量模式”。
检察机关坚持前一模式的理由,主要有公法契约理论、信守承诺理论和争议解决理论;法院主张后一模式的依据,则主要有裁判确定性理论、合意效力有限性理论以及裁判权不可让渡理论。这两种模式都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
未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方向,取决于对上述两种量刑协商模式的理论评价和制度选择。
职务犯罪案件指控证据体系的构建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
作者:邓矜婷(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来法治研究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主要观点:如何判断职务犯罪案件全案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参照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理论确立起刑事证据构成理论,以此指导形成证据构成模式,以证据构成模式为框架构建起由各证据要件组合而成的刑事指控证据体系,则解决了构建指控证据体系的具体方式问题;同时,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归纳出符合刑事指控证据体系完整性的具体条件。以刑事指控证据体系完整性条件为标准,能够对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作出判断,从而形成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破解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可参照标准的困境。
在《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的当下,为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提高办案质量,应当根据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特殊性,对该类案件证据收集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提供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通过证据审查规则的构建,倒逼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着手构建指控证据体系。 (朱非 整理)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