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丁勇 鲍涵 记者 徐荔
商事审判的案牍里,藏着太多法理与情理的角力,有时是密密麻麻的合同条款,有时是当事人红着眼眶的坚持……当“入土为安”的习俗,撞上保险公司的死因鉴定申请,让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真切体会到:司法不仅要辨法析理,更要懂人间烟火。
被保险人去世,家属索赔碰壁
这是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去世,家属按民族风俗土葬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却碰了壁。
开庭时,原告方来的是一位裹着土家族头巾的妇女,身后跟着几位面色凝重的亲属。庭前沟通时,原告代理律师叹着气补充:“土葬是老祖宗传下来的规矩,‘入土为安’在他们心里比啥都重。”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事先拟定的理赔条款多具系统性、格式性和复杂性,导致双方诉讼能力强弱分化。果然,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拿出了抗辩理由:《死亡医学证明书》写着“急性心肌梗死”,出院报告却注明“急性心肌梗死(猝死型)可能性大”,公司强调“必须尸检才能确定真实死因,否则原告得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话音刚落,原告席上炸开了锅,那位妇女猛地站起来:“掘土验尸?那是要戳我们心窝子啊!人都埋了,怎能再遭这份罪?”情绪激动的亲属们也纷纷表示“坏了规矩”……一边是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一边是刻进骨子里的民俗与情感。
守护公序良俗,公司按约理赔
法律从不是冰冷条文,鉴定争议更不能硬碾公序良俗。于是,法官将焦点锁在两问:死因鉴定能不能启动?事实认定该依什么标准?
刑事案子里,尸检是查清真相的关键,受害者家属往往盼着通过鉴定讨个说法。可民事纠纷不同,尤其是人身保险案件,死因鉴定说到底是为了厘清赔偿责任。若为“个案事实”,硬要掘开已安葬的棺材,不仅会再次撕裂家属的伤口,更可能触碰民族情感红线。
“公序良俗”,不只是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标尺,更是衡量程序正当性的准绳。因此,无法启动死因鉴定,根源在于优先选择公序良俗价值。既然土葬是合法且符合民族习俗的选择,家属拒绝尸检绝非“妨碍举证”。
被告认为“不尸检就属于举证不能”,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要看“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法官分析,该案中,不是家属故意阻挠,而是鉴定本身违背公序良俗,无正当性可言。那么,就得回归现有证据:医院死亡证明、出院记录,结合病史、抢救记录,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急性心肌梗死”是真实死因的可能性极大。
而该案的调解点就在于受益人保险求偿权的尽速实现与保险人减损、挽损抗辩的有效契合。于是,法官先行找到保险公司代理人沟通:“你们卖保险时承诺‘必定理赔’,就得考虑到投保人对专业术语的理解可能有偏差。现在家属的处境摆在这里,硬要尸检,即便赢了官司,但输了人心,值得吗?”
接着,法官又向原告耐心解释:“保险公司不是故意刁难,他们也有核实风险的责任。咱们按风俗办事没错,但也得给对方一个台阶,毕竟理赔款早一天到账,日子就能早一天稳下来。”
在释法说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相应的调解方案,保险公司最终基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作出了让步,同意按约理赔。
说法>>>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道防线不该是冷冰冰的铜墙铁壁,而应像春天的屋檐,既能遮风挡雨,又能漏下阳光。就像这起案子,尊重“入土为安”的习俗是文明,依据证据规则裁判是法治,而让两者在调解中找到平衡点,这或许就是司法文化的“信、达、雅”。
扎根基层的法官们,手里握着的不只是法槌,更揣着一份对世道人心的体察。就像小说《剑来》里写的那样,“胸中一点浩然气,何处不是倒悬山。”只要心里装着对公平的执着、对人情的体谅,再难的纠纷,再绕的迷局,终能在法理与情理的交汇处,找到属于它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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