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琳
家住上海的万女士为实现公益意愿,将保单身故受益人变更为法人机构,却被保险公司以“法人不能作为寿险受益人”为由拒绝变更。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槌”定音,认定被保险人有权将保单身故受益人变更为法人机构。该判决首次以司法形式明确:我国法律未禁止法人成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保险公司以“受益人限于自然人”为由拒绝变更的行为缺乏依据。
变更保险受益人被拒
2023年10月26日,万女士在上海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终身寿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万女士本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生存的配偶、父母、子女。基本保险金额为94.535万元,保费35万元,交费期3年,保险期限为终身。
投保后,万女士出于公益目的,本想将保单的身故保险金捐赠给红十字会。考虑到红十字会在保单理赔时将会遇到各种实际困难,慎重考虑后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改由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作为受遗赠人和遗产管理人向人保公司申领保险金后,扣除相应的报酬和其他费用后,将保险金的剩余金额捐赠给红十字会。
但是,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指派工作人员与人保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变更受益人被拒;万女士委托律师两次发律师函要求变更保险受益人未果。
考虑到涉案保险合同的盖章及接收保险费主体为人保公司,保险的实际履约主体为该公司的上海分公司,2024年8月,万女士以原告身份,以人保公司、人保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将涉案保单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为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
法院判决:支持变更
庭审中,“法人能否成为寿险受益人”成为争议核心,双方围绕法律适用、合同条款等内容展开辩论。
人保公司指出,案涉保险合同条款已隐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为自然人的限定。从合同文本结构、语义解释及逻辑功能出发,案涉合同通常情况下并不支持法人直接作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据此作出的拒绝行为,属于正常履行合同之义务。
审理中,双方经法官询问后确认: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法人作为受益人。
法院认为,一方面,法律并未限定受益人为自然人为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受益人。
另一方面,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万女士作为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万女士指定的受益人。
据此,法院判令人保上海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限期将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专家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民法典》立法专家龙翼飞在本案判决后作出评价。
龙翼飞认为,本案审理活动中系统运用了《民法典》和《保险法》的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准确实施了《民法典》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司法裁判结果实现了《保险法》确立的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宗旨,引导了类案的公平正义裁判,树立了对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威。
龙翼飞认为,本案的司法审判法律效果突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推动了该制度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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