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视点

代书遗嘱须注意见证的“时空一致性”

刘海/吴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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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海  吴之仪

  在对遗嘱效力的审查中,往往需要兼顾形式与实质:程序规范保障遗嘱可信,真实意思保障实质正义。

  对于使用较多的“代书遗嘱”这一形式,由于《民法典》表述为“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很多人会忽略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导致遗嘱被判定无效。

  一份被判无效的遗嘱

  一位年逾八旬的老人,晚年独居在养老院。为了避免子女间多年的积怨在身后爆发,决定订立遗嘱,明确将自家东侧房屋留给一直照顾自己的小儿子,并且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拍下视频,表示:“小儿子照顾我较多,房子留给他。”视频中,老人言语平静、逻辑清晰。

  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老人想到委托两名律师协助起草并见证遗嘱。

  当天上午,一名律师单独前往养老院,与老人沟通遗嘱内容、核实神志状况,并草拟遗嘱初稿。

  下午,两名律师一同前往养老院,就遗嘱内容逐条向老人宣读并确认,随后将老人逐条确认过的遗嘱内容打印成文,由老人亲笔签名、捺印,两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遗憾的是,由于养老院监控覆盖不全,律师所录视频文件又因设备故障丢失,未能完整呈现“订立、宣读与签署”的全过程。

  老人去世后,大儿子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理由是“见证人不具备时空一致性,遗嘱订立过程缺乏客观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名律师在听取并记录遗嘱内容时,另一名律师并未在场。遗嘱打印成文后,两人虽共同前往养老院由老人签名捺印,但宣读、确认的全过程并无视频佐证。

  法院据此认定,遗嘱内容的形成仅有一名见证人在场,不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要求。因此,判定遗嘱无效。

  一份由专业律师起草、当事人亲笔签署、内容真实明确的遗嘱,最终却因为“程序上的不完整”被判无效。

  对“代书”的严格要求

  在继承领域,形式要件的刚性是一项被反复强调的制度特征。尤其是代书遗嘱,由于其并非本人亲笔书写,也未经过公证,其真实性与可靠性高度依赖于“见证人”的见证环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司法实践中,严格要求“在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完成遗嘱的口述、书写、宣读与签署。

  对于代书遗嘱及见证的“时空一致性”要求,目的是为了防止遗嘱遭伪造、篡改或者遗嘱人被胁迫等风险。

  相较于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形式,代书遗嘱更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司法实践将“见证人共同在场”作为判断真实性的关键保障。

  从证据法角度看,代书遗嘱的成立依赖于“见证人现场共同感知”的证明效力。

  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立遗嘱人的口述、确认和签署,他们的签名不仅代表身份确认,更意味着对事实发生过程的共同见证。

  如果见证人并非同时在场,或见证过程存在时空间断,就可能削弱见证的客观性,导致遗嘱真实性难以被司法机关确认。

  因此,形式瑕疵并非纯技术性缺陷,而是直接影响证据的可信度。在缺乏录像、录音等客观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严格审查形式环节是否符合“共同在场见证”的要求。

  前述案件中,法院之所以慎重地判定遗嘱无效,根源在于见证的“时空一致性”缺乏直接、客观的证明。

  虽然遗嘱文本完备、签名齐全,且老人留有视频表达相同意愿,但在缺乏现场完整影像的情况下,见证人的陈述难以替代客观同步记录,法院只能从形式标准出发,确保裁判的确定性。

  “时空一致”的两种观点

  对于遗嘱见证“时空一致性”在实务中的适用,目前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强调严格形式,认为立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必须在整个遗嘱形成过程中同时在场,任何阶段的缺失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另一种是关注意思转化阶段,认为真正决定遗嘱效力的是立遗嘱人最终确认遗嘱内容的环节,只要在确认时遗嘱人和两名以上见证人同时在场,前期整理或记录环节缺失不影响遗嘱效力。

  如果持第二种观点,那么对于前述案例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被继承人的遗嘱虽然在口述和整理阶段未能完全被两名见证人同时见证,但在最终确认阶段,立遗嘱人对遗嘱进行了审阅、修改和签署,两名见证人也同时在场监督整个意思确认过程。这一过程完成了立遗嘱人意愿向遗嘱文件的正式转化,形式上也满足见证“时空一致性”的核心要求,这份代书遗嘱应当有效。

  结合被继承人生前的各种表态,可以看出其处分财产的意图一贯明确,并非仓促作出或受他人影响。相比机械地排斥形式上的瑕疵,这种从整体过程判断意思真实性的做法,似乎更能契合法治精神的本质要求——既尊重了程序,又保护了实质正义。

  我们认为,代书遗嘱的审查应当审慎地兼顾形式与实质。实际情况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对前后行为的不同解读可能对遗嘱效力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司法机关应当在保障程序规范性和可验证性的前提下,更细致全面地考量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实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遗嘱须注意“形式”

  前述案例提醒我们,遗嘱的效力并非仅取决于内容的真实性,更依赖于形式的完备性。在现实操作中,遗嘱形式多种多样,从公证、自书到代书、录音、打印乃至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每一种都有各自的要求。

  假如条件允许,我们建议还是尽量选择公证遗嘱。公证程序不仅会核实立遗嘱人的身份与神志状况,还能防止外界干扰,其稳定性和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形式。

  如果不选择公证遗嘱,而是选择自书或者代书遗嘱,那么就要特别注意程序的严谨性。

  自书遗嘱的全文都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文末由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文字应清晰,意思表达须完整。

  代书或打印遗嘱应确保立遗嘱人、代书人和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完成宣读、确认与签署,上述人员切勿在中途离场,影响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在证据保存方面,应尽量做到“全过程可回溯”。录像、录音、签名和时间标注缺一不可,尤其是涉及代书或打印遗嘱时,全程进行影像记录不仅能证明“时空一致性”,一旦日后发生纠纷还能成为关键的佐证。

  此外,遗嘱订立后不宜轻易口头补充或修改。立遗嘱人若想变更内容,最好重新订立遗嘱,并在新遗嘱中明确声明撤销旧遗嘱。日常生活中拍摄的家庭视频、语音或文字留言,即使表达了相似意愿,往往因形式不符而不具法律效力。

  除了求助公证机关,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量身定制”遗嘱。律师不仅能够把握遗嘱订立的程序要点,通过见证笔录、声明和录像的留存强化证据链条,还能结合家庭结构与财产情况,帮助确定遗嘱内容,提前识别潜在的继承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因为继承导致矛盾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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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视点 B05代书遗嘱须注意见证的“时空一致性” 刘海/吴之仪2025-11-11 2 2025年11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