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葛少帅 张煜 记者 徐荔
一次偶然机会,徐女士路过一家位于灵岩南路上的造型美容养生店时,看到该店正在开展“女王品牌大使”打造计划的广告。徐女士在店员介绍下支付2万多元签订了协议。
然而,到了兑现约定时,美容养生店的说法却出现了变化。徐女士因此将某美容企业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却不料,该企业认为“徐女士告错人”了。
案件回顾>>>
当时,根据美容养生店店员介绍,该店斥资百万豪礼打造60位“女王品牌大使”,凡是热爱该店品牌护肤造型,并愿意为该造型店免费宣传的女性顾客都可以免费领取该店的赠送项目,包括赠送36次店内项目和八大高端项目体验(八选五)。
见徐女士有些心动,店员继续“展开攻势”,告诉她只需要支付项目金22760元,就可以获取免费的名额。若一年内成功完成上述项目,即奖励代言费22760元;若一年内未完成上述项目,则22760元项目金将会转入店内会员卡中继续使用。
2万多元不是一笔小数目,但是考虑到只要在一年内完成上述皮肤护理项目即可全额退钱,且该店门头有着某知名美容企业的招牌,徐女士还是决定签订《服务协议》,并当场支付全款。
在一年期即将届满的前夕,徐女士完成了协议中约定的项目,并向该美容养生店申请退款。但该店负责人告知徐女士不能全额原路退还,只能分12期每月退还。
原路退还变分期?徐女士感觉自己上当了,于是向黄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美容企业全额退还钱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美容企业称其从未与徐女士发生过相应的服务合同关系,也没有收取徐女士的费用。徐女士所订立的服务合同的美容养生店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徐女士无权向某美容企业主张退款。
明明美容养生店招牌上写着某美容企业的名号,现在却称该店是独立民事主体,到底该由谁来担责?
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容企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美容养生店为加盟商,与该公司之间为品牌授权关系。
徐女士在美容养生店签订服务协议时,合同甲方名称为“某美容企业灵岩店”,落款处加盖的公章也是“某美容企业灵岩店”的印章。此外,徐女士付款时收款方显示的商户名称是“某美容企业护肤造型灵岩南路店”。在涉案店铺悬挂的店招也是某美容企业的名称LOGO。而且,美容养生店在开展业务时,并未向徐女士告知其为独立法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第5条规定,法院认为徐女士作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为其提供服务的主体是某美容企业,该企业理应对徐女士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退款以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美容企业向徐女士退还227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案件生效后,某美容企业并未及时履行。徐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向该企业发出执行通知后与其沟通。该企业称没有意识到案件已届履行期限。经执行法官从诚信经营的角度进行释明,并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后果后,该企业当即将退款及相应的利息直接支付给徐女士。
案件之外>>>
综合考虑某美容企业履行的情况,执行法官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对该执行案件的信息进行了屏蔽,避免了该企业因一时疏忽给正常经营带来严重影响。
此外,执行法官还了解到,该企业可能涉及的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潜在纠纷还有多起,因此,执行法官从源头化解矛盾的角度向该企业进行了释明,促使该美容企业积极与其他潜在纠纷客户进行私下和解。最终,多起类似潜在纠纷均已由该企业自行解决,未进入诉讼流程,实现了执行案件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执行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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