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学院

“人权刑事执法司法保障”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

构建人权保障与公权力制约体系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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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  朱非

  近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华东政法大学共同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检察研究院承办的“人权刑事执法司法保障”学术研讨会在沪举行。与会专家围绕“人权刑事执法司法保障的理论与实践”“刑事诉讼权利的理论与实践”议题展开研讨。

  通过宪法权利司法化加强人权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原主任高景峰表示,当前,仍需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议厘清羁押与逮捕必要性界限,构建独立持续羁押标准,并将审查主体扩展至审判机关。应区分“侦查需要”与“羁押必要”,设立独立评估程序;审判阶段应设定独立羁押期限。此外,还需要强化检察建议效力,明确答复期限并赋予纠正权限,以增强制度刚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建议,应系统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健全涉案财物处置制度,构建对物之诉规则;推动值班律师向“准辩护人”转型,保障阅卷、会见权以实现有效辩护;科学界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范围并完善配套制度。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孙长永认为,当前,对基本人权的限制和保障几乎完全取决于追诉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体现了明显的“治安优先”思维。他建议,应当学习域外国家与国际条约中的“宪法权利司法化”制度,诉讼当事人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侵害时,可以通过普通诉讼或者宪法诉讼寻求救济。

  应将无效辩护纳入“程序违法”情形之中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认为,我国死刑复核案件中的法律援助辩护存在无效、形式化辩护的现象,应将无效辩护纳入《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程序违法”情形之中。若案件中存在无效辩护情形,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通过程序性制裁为被告人提供救济机会并倒逼辩护质量提升。

  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表示,当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没有阅卷权,对证据材料并不知情,导致在司法机关采取逮捕措施时存在“盲辩”困境。我国应当借鉴瑞典相关规定,使律师在侦查阶段也能够有效辩护。此外,废除“指居”制度基本成为学界普遍的共识,但是《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的发布可能意味着《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会直接废除“指居”,而是采用完善的思路。治本之策仍应是釜底抽薪删除该制度。

  完善异地办案备案机制规范“远洋捕捞”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陈邦达针对“远洋捕捞”问题提出四点治理之策:第一,罚没收入统一上交中央国库,斩断利益链条。第二,规范刑事管辖立案与监督机制。第三,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和异地办案备案机制。为了防止异地侦查权力异化,应当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完善涉案财物制度。应当将查、扣、冻纳入强制措施体系规范,完善申诉控告机制,及时纠正不当查、扣、冻行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认为,应当认识到刑诉法学界所期待的“大步迈进”改革与司法实务机关追求的“小步迈进”改革的矛盾。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可能会带来较多资源耗费,如果通过优化行政管理的方式能解决相关问题,未必需要诉诸诉讼。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栋表示,未来研究应重点关注四大方向: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化、涉案财物对物之诉的具体设计、大数据侦查的程序规制、涉外刑事权利的规范衔接。随着“人权刑事执法司法保障专业论坛”的设立与研究的深化,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将进一步走向“精细化、体系化、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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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2构建人权保障与公权力制约体系 朱非2025-11-12 2 2025年11月12日 星期三